农村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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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这里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注4]《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法不仅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那些虽未由民法所确认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也应受合同法所调整。[注5]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通过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法律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创设新的合同类型;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范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合同法的任意性还表现在,法律确定合同法的规则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是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实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志。这就是说,合同法的目标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很好地安排其事务的进候,才安排当事人的意思,帮助当事人对其事务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已经作出了很好的安排,合同法就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综上所述,《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它的立法主旨在于鼓励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交易,而非限制交易行为。尽管《合同法》仅仅例举了15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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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合同,但并不否认其他大量无名合同的存在。为此,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一方提供劳务给另一方的过程中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种无名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我国合同法调整。在合同关系中,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合同关系的内容就是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和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合同关系的客体就是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

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提供劳务所达成的协议,虽与人身不可分离,但并不涉及到身份关系,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即不违背善良的风俗习惯。劳务合同关系的实质就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给用工方,劳动力成为商品,在我国这也是改革开放和市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只要不是以法律禁止的、对人身实行奴役性的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提供劳务,都应该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

三、对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的认定。

1、案例一中,违约条款是否违反了强行法的规定因此而无效?对此有二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该条款属“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有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此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合法行为而非非法行为,合同内容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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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合同法所指的法律包括狭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行性规定,是指这些规定必须由当事人遵守,不得通过其协议加以改变。其次,如前所述,劳务合同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为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另外从合同的本质属性上来看,合同本来就具有约束行为自由的属性。合同若不约束自由,合同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可以想象交易的安全将导致不可思义。在该类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直接限制的是农民工一定时期自由择业的权利,这一自由的限制是农民工自愿接受的,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非一方当事人强加另一方当事人的,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然应当认定为有效,故该条款并未违反强行法的规定。

2、对定金条款效力的认定。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注6]。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定金是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合同履行与否与该金钱或其他替代物的得失挂勾,使当事人心理产生压力,从而积极和适当地履行债务,以发挥担保作用。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但当事人双方关于定金数额的约定,并不必然的有效,还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干预。而审查的标准就是,当事人约定的定金的数额,是否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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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在案例二中,主合同标的额的确定就成为认定定金条款效力的关健。如何确定主合同标的额?由于农民工劳务合同的特殊性,它不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那样,主合同标的额明确,很容易对定金条款的效力作出判断,这就为司法实践出了一个难题,为此很有必要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在此类合同纠纷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包工头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是劳务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常常是以工时或一定的工作量来计算,而包工头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务报酬,是以金钱为计算方式。此类合同中的违约条款,通常也是以给付一定的金钱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而且此类劳务合同一般均有固定的期限。为此,可将劳动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的报酬所得,作为此类合同主合同的标的额。

然而,由于农民工大多是拿效益工资,而不同的劳动者报酬所得并不相同。为此,报酬所得的具体数额也不易确定。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主合同标的额具体数额的确定,如果劳动者在近期在相同的条件下,有可固定或相对固定的报酬所得标准可供参考,则可以此标准为参照,计算出报酬所得。如若无法确定,则可以考虑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将该标准中社会同类行业平均收入作为参考值,以此确定劳动者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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