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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第五章 问题与建议 ........................................................................ 58 第一节 各生产系统(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 58 第二节 建议采取的整改措施 ................................................... 58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表 ........................................................................ 59 附 图 ................................................................................................ 79 附 件 ................................................................................................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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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豫工信〔2010〕684号),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瓦斯治理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矿井进行生产能力核定。为使此次核定工作顺利开展,我公司专门成立了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核定领导机构和各专业工作组,2011年4月20日开始对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主要过程如下:

一、首先由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核定领导机构负责人传达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同时对本次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层层把关”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二、由河南省瓦斯治理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生产能力核定合同书。

三、由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详细汇报该矿井关于矿井建设、生产环节、主要生产设备等情况。

四、现场收集资料

(一)收集了该矿井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收集了该矿井经依法认定的勘探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检测)评审意见书和上一年度矿井资源储量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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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集了该矿井建设的设计批文等材料。

(四)收集了该矿井主要通风机、混合井提升机、主排水泵等主要设备的测试报告。

(五)收集了该矿井安全评价结论意见。

(六)收集了该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储量计算图、地面生产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等有关图纸。

(七)收集煤矿前三年生产资料以及后三年煤矿采掘生产规划。 五、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资料承诺书,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可靠。

六、核查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核定应具备的条件 该矿井“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齐全有效,具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较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完全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二条的规定。

七、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河南省瓦斯治理研究院有限公司参加生产能力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的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等能力进行了核查、计算,经综合评定,确定了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综合生产能力。

在核定过程中,我们同时核查了矿井压风、灭尘、防火、人员定位、通讯系统和监测监控等环节,该矿具备生产能力核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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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一、《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

三、国务院令第446号《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文)等国家有关煤炭产业政策;

四、《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 五、《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相关规定; 六、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计划和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

七、《煤炭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八、采用或参考了在煤炭生产建设的实践中,经实测、统计、分析和总结并已取得合法依据的有关技术参数。

九、其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三节 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本次生产能力核定核查了该矿井的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地面生产系统等主要生产系统能力以及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安全程度、监测监控和地面运输等能力,核定结果如下: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为39万t/a,副井提升系统能力为48万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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