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合同法单元练习题答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第十章合同法单元练习题答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d3084cfa04a1b0717fd5dded

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各自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并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但在该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受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根据上述案情,运用合同法原理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分析以下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和新华水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何谓缔约过失责任?本案被告是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什么?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因为被告发出的函电为要约邀请,原告向被告的回复函电为要约,未经被告表示承诺,他们之间的合同就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被告就谈不上违约,也就不需要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和新华水泥厂之间的合同是已经成立。因为,新华水泥厂向被告的回复函电为要约,被告对此的回复构成承诺,因此他们之间的合同成立。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没有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因此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