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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裁判离婚(诉讼离婚)

一、有关裁判离婚的不同立法 (一)裁判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裁判离婚是指经过法院审理裁决的离婚制度。 一、有关裁判离婚的不同立法 (一)裁判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各国立法中的裁判离婚具体制度有明显的差别:在适用范围、法律原则、离婚理由的规范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

我国诉讼离婚的立法原则是破裂主义,离婚理由的规范方2、特点

1)它对于当事人来讲是一种诉讼活动,对国家而言是一种司法行为。 式为概括主义。

2)法律对裁判离婚均规定必要的条件。

3)裁判离婚的结果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裁量。 4)裁判离婚对涉及离婚的后果作全面统一的审查,并作一次性的裁决。 (二)裁判离婚立法原则 1、裁判离婚立法原则的内容 1)过错主义

过错离婚主义是以对方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 2)目的主义

目的主义是指虽非一方主观故意或过错行为,但因一定客观原因而使婚姻之目的无法达到,并以此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 3)破裂主义

破裂主义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得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须继续维持为由诉请离婚。

就基本精神而言,破裂主义只注重婚姻破裂的事实而不注重造成破裂的原因,尤其不问当事人的过错。

2、裁判离婚立法原则的发展变化

20世纪60年代以后,破裂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增多,当代各国的立法中,多将多种立法原则结合起来。

(二)裁判离婚立法原则 裁判离婚的立法形式:

就离婚理由的规范方式而言,有列举主义、概况主义与列示主义之分。

列举主义是指在法律中详尽列出离婚的法定理由,无法定事由者不得离婚。 (二)裁判离婚立法原则 裁判离婚的立法形式:

就离婚理由的规范方式而言,有列举主义、概况主义与列示主义之分。

概况主义则在法律中不列举离婚理由,仅对离婚的依据作抽象地概况性规定。 裁判离婚的立法形式:

就离婚理由的规范方式而言,有列举主义、概况主义与列示主义之分。

列示主义是混合型立法方式,法律既有概括性的抽象规定,又明文列举重大的离婚理由。 二、我国的裁判离婚的制度 (一)我国裁判离婚的概念

凡属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裁判离婚。

(二)裁判离婚的程序 1、关于诉讼外调解

我国的诉讼外调解不是法定前置性调解,并非裁判离婚的必经程序。 2、普通裁判离婚程序 1)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