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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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背景: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决定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体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因此,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国务院决定,2017年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5月3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和管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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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总局制订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 18号)。2018年4月27日 ,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进一步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财税34号文件、总局18号公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火〔2018〕11号,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前提

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优惠的享受主体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政策落实的前提。

1.通过认定----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发火[2017]144号)

程序:自评、审核、公示、公告、入库、编号

2.取得编号----关键: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的企业必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主要看其是否取得入库编号。

依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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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

归纳:

情况一: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

1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情况二:企业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情况三: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从而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情况四:企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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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关注点:(1)享受2017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编号须为2018年编号,仅有2017年度而无2018年编号的不可享受;(2)编号第11位须为0;(3)201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2018年5月31日)后,6月30日前取得编号且第11位为0的,可申请追溯享受。 -----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一)政策内容:

原有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财税〔2015〕119号)

此项政策属于长期的、延续的政策。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形,无论是研发费用实际支出的年度、结转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还是摊销的年度都属于政策执行期内。因此无论按哪个时间节点作为判断依据,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原有政策中没有特别强调采取哪个时间节点作为判断依据。

新政策(特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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