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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若干具体
问题的解释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3.04.18 【实施日期】2003.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
聘用制度的通知》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各市、州、县、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 》(鄂办发[2003]1号),现对其中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要以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及人员结构、领导职数为依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经费来源依靠财政拨款和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岗 1 / 3
位数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可以少于编制数)。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应按政府人事职改部
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设置。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流动岗位或兼职性工作岗位。
二、签订聘用合同的对象和新进人员的管理问题
1、实行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对象,原则上包括本单位在编在册并有具体工作岗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其中,下列人员按不同情况办理: (1)在实施聘用制改革中未取得具体工作岗位的人员不签订聘用合同;
(2)脱产学习不在工作岗位的人员暂不签订聘用合同,学习结束取得工作岗位后再签订聘用合同;
(3)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实行委任制的,应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委任制的不签订聘用合同。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行委任制还是实行聘用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决定。实行委任制的一般为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事业单位的中层领导职务一般不实行委任制。
(4)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是否改签聘用合同,由各地、各部门自行决定。改签的,应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改签的,原合同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期后,如需续签合同的,签订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是指2003年3月1日以后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论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改革工作是否到位,除下列情况外,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对确定聘用的,一律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管理,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代理:
(1)接收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不实行公开招聘,接收后与本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一样对待,接收单位实行聘用制改革签订聘用合同的,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中关于3年适应期的规定。 2 / 3
(2)涉密岗位补充人员可不实行公开招聘;其他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援藏援疆干部、退
役优秀运动员等)暂不实行公开招聘;引进拔尖专业技术人才是否实行公开招聘以及拔尖专业技术人才的标准,由各地确定。但接收单位如推行聘用制改革,上述人员应与本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签订聘用合同。涉密岗位的人员聘用合同的解除和辞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上级组织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调整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因机构改革从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不实行公开招聘,其管理按本单位其他正式职工对待。
(4)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需要办理有关流动手续的,仍按原规定的程序办理;通过调动进入事业单位的,应在公开优选的基础上进行。
3、2001年8月20日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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