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杰案辩护词(李劲松律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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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崔英杰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

身为辩护人,我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庭前我审阅了案件材料,听取了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在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后,现向法院致送如下辩护意见。

我有些辩护内容,跟第一辩护人会有些重复。请大家谅解,因为人命关天。

一、我认为: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是认定事实不当!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是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 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就算是,公诉人所说的是实,崔英杰当庭所陈述说的意外伤人致死,不是事实。我们也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

被告人只有故意伤害受害人的犯罪故意。 被告人并没有,故意杀死被害人的犯罪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说的是明知,不是说的,应当知道,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依据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故意犯伤害他人身体这样的故意伤害罪,指的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这样一个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1,按照这个罪名的概念,按照公诉人刚才所陈述的事实或观点,我认为,被告人崔英杰,至多也就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故意犯终结他人生命这样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人家的生命终结,导致人家的死亡,这样一种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受害人死亡这种结果发生。

这一点,我相信大家都能看到,崔英杰肯定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李志强这样的结果,而故意还要再作这样的事。

所以我认为,就是刚才说的,公诉人认定说,崔英杰是故意杀人,这是和事实不符。

2、我注意到了,北京市公安局于2006年10月23号,经过马振川局长负责审核确定,并且致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意见书。

在这个起诉意见书里面,它确认的是被告人崔英杰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234条。

第234条,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北京市公安局经过马振川局长负责审核确定的结论是,崔英杰涉嫌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我认为,北京市公安局的这个起诉意见书里面,对崔英杰行为的认定,相对而言,是客观公正准确的。

相比而言,公诉人提交法庭的起诉书里面,关于崔英杰的行为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第232条,是故意杀人。

这个结论,是有违事实有违法律的,是不客观不公正不准确的。特别是,公诉人提交法庭的起诉书里面所说的,被告人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这样一个结论,我认为,更是有违事实,有违法律,不客观,不公正,不准确的。而且我也认为,这样的一个结论,是有违我们做为法律人的基本专业经验和判断能力。如果说公诉人所说的这个结论,是大家可以绝对相信,是完全符合事实真相,没有一点错误的话。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很清楚,本案的公正判决结果,依法只能是一个:判处被告人的死刑,并且立即执行!因为,把“一个杀人犯,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这样的专业用语,转换成大众的通俗用语,就是说, “这个杀人犯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二、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庭审质证,特别是,看了视听录像,我相信,大家都已经清楚,本案相关事实的基本真相。非常遗憾,最关键的那个就是,崔英杰刺伤李志强的过程,那个录像显示,在车的前面,我们不能看到。但这个行为,仅仅是3秒之内的突发的行为,这个大家是能够清楚地看到的。因为当时现场崔英杰这边只有一个人,他所说的,公诉人刚才已经说了,不足采信。公诉人说它跟崔英杰在公安局侦查阶段所说的不一致,而且反而说,他今天当庭的陈述,是对自己的罪行悔罪不够。但我相信,今天崔英杰所说的是客观事实。可是,我也很明确的说,我们也的确没有太多证据来证明他说的是事实。相反,我们刚才当庭也看到了,公诉人所提交的在现场的其他证人的证言,这些与录象所示明显不符,显然涉嫌伪证的控方证人证言,多是指向,崔英杰是故意杀人,没有有利于崔英杰的,有利于崔英杰的证人证言,一份我都没看到。但是,作为公诉机关,基本职责,不是为了认定一个人有罪,为认定一个人的死罪,而去工作。公诉机关的责任,应该是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有罪的,都要全面收集才对。

我当庭刚才已经说到了一个问题,当时在现场的,有一个很关键的证人,叫宋成栋,他是直接护送李志强到医院。我刚才说护送的时候,公诉人员强调说不是他护送去的,是车子送去的。我知道,是车子送去的。但在车上是他抱着李志强,而且用手抚着李志强的伤口。可能当时他也不知道刀片在里面。那么可能,所以我刚才说到, 致死李志强的原因,你公诉人能不能当庭给我一个结论?是崔英杰一刀下去,就直接伤到了肺部,如果没有其他外力,它

已经到达肺部了?还是说,确实,在送医院的过程中,包括在救治过程中,大家不知道有个刀片在里面,所以采取的救助手段不恰当,而把那个刀片又往下移,割到肺叶,割到肺叶之后,肺叶受伤之后,才会导致胸腔里面1500多毫升的血液囤积在里面,这个才是李志强致死的真正原因?但这个事实,我到现在,刚才经过庭审质证,我知道,公诉人是没有查实的。

还有一个,就是说,当时医院救治李志强的这个医生,他的手术记录,按理来公诉人也应该调取到。他当时这个刀片,是什么时候才发现有刀片在里面的?这刀片在体内的什么位置?我相信,在医院的救护记录里面,应该都有。但是很遗憾,今天公诉人提交的证据里面,就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其实,本案相关事实的真相是:告人崔英杰,故意伤害,因为,我现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是过失,或者说是无意伤害, 我现在只能,先依据现有证据说,我认为他是,故意伤害城管队员李志强并且致李志强死亡。

崔英杰是一个,大家刚才也都见到了崔英杰,知道他是一个本性并不坏,知道做人要自食其力,对家里人也很有良心,而且也具有靠自己的吃苦耐劳,来勤劳致富,这样一种很朴素的理想,而且,他在部队保家卫国这个期间,不仅表现良好,就在退伍的当年,还被评为优秀士兵。

这样的一个退伍军人,他是,由于,省吃俭用,刚刚借钱买来的,200多块钱的新三轮车,被强行粗暴的没收。由于,见到10多个城管工作人员,正向自己围拢,担心自己被带走,或许可能还会被罚款。 在高度紧张、情绪亢奋、情急之下,也是在当时的混乱之中,在极其短暂的,我可以肯定,是三秒到五秒钟之内,做出了,一失足成千古恨的;确实结果是害人害已的;偶然,激情,犯罪行为。

公诉人刚才始终强调了一点,说根本不存在执法人员对崔英杰实行人身控制,这样一种可能的威胁。

这一点,我提醒合议庭注意,在公诉人刚才提交的证人证言里面,有控方证人明确地说了,我们抓了一个新疆人。而且控方证人也明确地说了,李队去追崔英杰,我也去追崔英杰。所以,崔英杰所陈述的,说他当时想跑不被控制这个事实,我认为是应该要认定的。

再一个,崔英杰主观上确实没有杀人的故意。他所用的,所谓匕首,其实并不是一个匕首。其实只是他随手拿着的工作工具。所以,我认为公诉人也应该如实陈述这个事实。你在陈述他持刀杀人的时候,最好能把事实如实说清楚,他持的是他的工作工具,是一个不到20厘米的,一块钱一把的劣质水果刀。而并不是大家印象里,想象中的匕首。它并不是,故意杀人的蓄意杀人者做案时会选择的,有杀伤力的一种致命武器。它只是崔英杰花了一块钱买回来的一把劣质水果刀。

第二个,就是说他第二次为什么要复出。

大家也一直在问这个问题,就是他第二次为什么还要出来?我昨天去会见他的时候,也问他,你第一次已经走了,第二次为什么还要回来。他告诉我说,他出来是想看一下这个小女孩怎么样了,他想把她带走。他过来看,没看见小女孩,看见他的车在向皮卡车上拉,而且皮卡

车准备拉走,他真的很心疼。

他知道,他说他以前见过,有的新疆人,卖哈密瓜之类的新疆人,他们的东西,他们的车,被拉上车之前,还有人就在最后关头,做最后一次努力去求他们,还是把车拉回来了。所以,他也想冲过去,再抢一下,救一下,再求一下。根本不是说,他第二次跑出来就是为了报复。根本不是象公诉人刚才所说的,他是因为自己的车被没收,受到了损失,就报复所有的城管。而且,这个报复目标是不特定的,是到了见城管就杀这种程度。我认为,公诉人刚才这种判断认识,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他第二次跑出来,根本不是为了杀死被害人李志强或其他任何一个城管。他第二次跑出来,就是为了保住自己的谋生工具,想为自己借钱新买的一个三轮车,作最后一次努力。而且,他在发现车已经开走之后,是为了保自已不会被带走罚款而奔跑。因为车走后他回头一看,他刚才当庭所陈述的,发现当时有十来个人向他围过来。

我相信他说的是事实。因为刚才录像已经放出来的,包括证人证言说的,最少跟受害人一起的就有六个人,还有之前的几个人,还有保安,加起来绝对超过了十个人。这十个人绝对是围向了崔英杰,是想抓住他。

这个事实,我相信,只要把那些人叫到庭上来,当庭接受质证,我相信他们的天良都会让他们说实话,说他们当时是不是围过去想抓住崔英杰。么在这种情况下,崔英杰就是,为了自己不被带走,不被罚款。而在紧张奔跑之中,情急之下,临时起意,将这把劣质小水果刀,一直就在手上的水果刀,挥向离他最近的李志强。

所以,这个事实可以肯定,根本他并不是为蓄意伤害,特别是,他不可能说是为了谋杀受害人李志强,或者,你刚才所说的,其他不特定城管工作人员,而冲出来的。

这个录像资料我一直注意了一点,从被告人崔英杰第二次跑出来,向货车的方向冲去,到他跑离事发现场,仅仅9秒钟!我把那个录像,定点定格放过。从他在栏杆跑过去,再跑出来,这个过程只有9秒钟。

那么,从受害人以及其他的城管工作人员,向第二次跑出来的崔英杰围上去,到受害人被第二次跑出来的被告人崔英杰,用这把劣质的小水果刀所伤。这个时间,我也测算了,仅仅三秒钟!

那么这三秒钟,你就能说,他是故意为了报复杀人而去做事吗?

他要是为了报复杀人去做,他不用去追那个车。李志强,我们在录像里也看到了,在他去追那个车之前,李志强还有其他两个城管离他更近。

但他去追的,是那个车,他追的,不是比那个车离他更近的李志强等其他城管。

录像清楚反映出的事实是:他是去追车,而李志强及其他城管,是在他后面追他!

此外,从常理我们也能想到:人家几十个人,你只有这样的一把一块钱的小水果刀,你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