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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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奖励返还政策累计享受年限最高五年。所享受到的收入奖励,用于在东疆保税港区及毗邻区购买房产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引进的国内外领军人才在滨海新区购买自用住房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购房补贴;对企业引进的担任企业经理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在滨海新区购买自用住房的,最高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各类人才的购房补贴奖励先执行滨海新区有关政策,不足部分由东疆保税港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付。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个人贡献确定具体补贴数额和支付方式。购房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所购房款总额。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引进的领军人才提供两年全免租赁费用的高级人才公寓,或按当时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格给予所提供公寓面积相同的租房补贴;对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提供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收取租赁费用的高级人才公寓,或按当时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格给予所提供公寓面积相同的租房补贴。按季度支付租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按照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有关政策为入区工作的各类人才优先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协助安排其子女在滨海新区入学,并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为入区的归国留学人员申报办理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六条 东疆保税港区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口岸联合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在东疆保税港区联检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设立贸易便利服务窗口,并按照《暂行规定》第七章的要求,为企业提供各方面贸易便利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由东疆保税港区国税部门负责协调办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中涉及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的入区退税事宜。

第二十八条 由东疆保税港区海关负责办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涉及的区内企业自用设备、物品等从境内入区退税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检查贸易便利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招商奖励

第三十条 《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是指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引荐到东疆保税港区,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对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荐项目的奖励,根据引荐项目企业正式注册、开工建设和投产三个时间,分别给予各三分之一的奖励额兑现。

第三十二条 对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奖励以项目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为计奖依据,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第九章 申办程序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现代物流、进出口加工、现代服务业和招商奖励等优惠政策的申请咨询和受理审查工作。

管委会政策研究室负责金融类创新项目优惠政策的申请咨询和受理审查工作。

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负责自建厂房补贴、租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申请咨询和受理审查工作。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才优惠政策的申请咨询和受理审查工作;负责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复核和拨款工作。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各口岸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并兑现各项资金支持。对于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提交的材料,部门之间可以共用的,企业只需提交一次,由第一次受理的部门负责将材料提供给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企业申请税收资金支持的,应向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6、公司章程。

(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3、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证明材料; 4、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企业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应向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6、公司章程;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诚信承诺书)。 (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贷款合同及贷款划款凭证; 3、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4、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申请资金补助的,应向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6、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