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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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取证

1、测量工程量。审计组会同建设方、施工方进入工程现场测量工程量,原则如下:(1)建设方提供图纸的,对照图纸、工程竣工决算书等资料对工程量进行复核;(2)建设方没有提供图纸、提供图纸不全或不规范的,特约审计员对照工程竣工决算书及其他资料进行测量并勾画现场简图;(3)对于隐蔽工程或难以在现场测量的工程,要求建设方和施工方提供隐蔽工程验收单或其他证明资料。

2、补报资料。测量工程量时,如存在施工单位漏报工程子项的,审计人员应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相应工程决算(有建设方、施工方盖章签字认可),并说明漏报原因、漏报金额等。审计人员按补充完整的资料进行审计,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补报决算的,则视其不存在漏报事项。

3、审查材料价格。审计人员对工程材料价格进行审计,一般参照以下价格执行:(1)同一时期市场调查的材料价格;(2)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同一时期工程造价信息;(3)建设单位的签证价格、施工单位提供的原始发票。如发现报审资料中原始发票、签证价格偏高,则按同一时期市场调查价格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审核

取证完毕后,特约审计员应及时对测量的工程量进行计算、汇总,对照相关资料对工程量、定额套用、材料价格、取费等进行调整,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组长汇报,审计组长根据情况安排时间约定建设方、施工方对审计情况进行核对。

施工单位代表需出具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审计组应建立完整的审计过程记录,每次对帐后一般应形成相应的工作记录,并由与会各方签字。

涉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组应书面函询、函证建设项目相关单位。

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对审计工作不予配合,审计组应依照法定权限以书面形式予以督促、责成。性质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及问题,应当向科长、分管局长汇报,分管局长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整理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应及时整理审计证据,将其交付审计组长:(1)直接在决算书上进行修改的,将修改后的竣工决算书签字后交给审计组长。(2)使用工程软件的,须向审计组长提供一份工程审计资料(包括取费表、材差表、审计核定决算书等)。

特约审计员整理审计证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上述要求整理审计证据的,应向审计组长请示,征得审计组长同意后,按审计组长要求整理。

审计组有责任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整理,并形成相应的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特约审计员出具审核报告

工程审计结束后,特约审计员应根据审计情况,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标题(关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报告);

2、主送单位(鼓楼区审计局);

3、报告内容:(1)审计的时间、范围、方式;(2)工程基本概况、工程地点(绿化、亮化、出新需附现场简图)、招投标情况、开竣工时间;(3)报审数、审计核定数及核减额;(4)核减原因:主要从材料价格、定额套用、工程量调整、取费标准等方面加以论述;

4、特约审计员签名、日期。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语言简练。

第十五条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1、审核结束后,审计组应向分管局长汇报工程审计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按《审计法》要求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2、审计组应对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审计结论。如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审计意见,经审计业务会议研究,直接出具审计结论。

3、为提高工作效率,对送审金额低于200万元的项目,可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核定结果征求意见书代替代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