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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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档案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10内,特约审计员应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交付给审计组长,审计组长检查无误后按立卷规则和方法立卷,经档案管理人员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简易审计结果报告)的草拟稿、办文单和正式文书,审计定案表,竣工决算书及其审计核定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记要,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和发票,签证单,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取费证书以及其他资料。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工程审计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审计。

2、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收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好处,不得接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执行的活动,不得以我局名义承揽工程预、决算审计业务。

3、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5、审计中遇到问题需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协商或核实的,应由审计组长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联系,并在我局核对相关审计事项,特约审计员不得单独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联系。

6、现场核对工程量时,一般由我局审计人员、特约审计员会同建设方、施工方代表一同到现场测量核实,如是零星的工程,经审计组长认可,可由特约审计员会同建设方、施工方代表一同现场测量核实。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十八条 过错追究及处理

(一)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中,我局人员违反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程序,按《鼓楼区审计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二)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中,特约审计员违反工作纪律和审计程序,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的:扣除劳务费及押金,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聘用关系。

2、情节严重的:(1)属于自身原因的,扣除其劳务费及押金,解除聘用关系,并向其从业单位和资质颁发管理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移送处理。(2)不属于自身原因的,扣除其劳务费及押金,解除聘用关系。

(三)特约审计员因违反规定,造成审计项目的行政诉讼或赔偿,应参加诉讼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

1、我局定期对特约审计员履行职责状况进行考核。考核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劳务费及奖罚的主要依据。

2、在聘用期内,特约审计员有义务每年向我局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履行职责情况总结。

3、考核标准

(1)特约审计员对我局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

(2)特约审计员完成工程审计的质量情况;

(3)特约审计员执行本办法第五章工作纪律情况;

(4)我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4、考评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次。

第二十条 奖惩措施

1、考评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其质量保证金,并将其解聘;

2、考评合格等次的,年终归还其质量保证金;

3、考评优秀等次的,年终归还其质量保证金,并给予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