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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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毕业论文

5 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5.1 加强立法,建立中医药品专有法律

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的方法是多个由单一法规规定相构成,相互交叉,重叠,制定并执行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举措。相关法律部门应该携手统一,制定一部切合中医药实际情况的专利法律法规,针对过去相关法规的不足之处,结合实际问题,纠正错误防止传统知识流失。本届全国人大提议制定《中草药法》等都表明用我们应不断地进行法制建设, 进一步规范中药产业行为, 保障其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对中医药产权而言,重要的是先保护起来,可以先利用对现有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待时机成熟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立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需要以严密的保护策略为基础,有力的制度体系作为支撑。我们要充分发挥现有制度的潜力因为该制度提供了中国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现有制度的问题,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扩张性特点,国际条约为基础,建立专门和专向的产权保护制度,已达到充分完整的保护目的。

5.1.1 完善专利制度,充分考虑来源披露制度

在专利申请中揭示传统中药的来源\在生物技术的发明方面,世界相当多的发达国家认为,在专利申请中,如果该专利是通过动植物材料而研制出来的,或者使用这些材料研发而来,就要在申请专利的同时写明其来源。这也就是来源披露制度。当然这里指的来源披露制度并不是仅仅指要把产地写出来,而是指申请人应该写明其知道的所有来源信息。这种来源披露制度不管能够提高专利申请的透明度,同时也能够保护传统中医药拥有者的利益,更体现出一种文化尊重,当然,这种制度也是利益分配的基础制度。⑦

5.1.2 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⑦ 邓伟生等 国外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J].医药导报,2008.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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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越:浅析我国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相当分散,东一个、西一个,不成体系。现如今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最主要涉及的法律有《反不当竞争法》和《刑法》,其规定的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没有准确的关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拥有哪种权益的表述。要想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首先我们和要明确的是商业秘密的含义;其次我们需要明白其保护范围最后是构成要件。因为商业秘密往往和财产、利益挂钩,所以笔者认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充分参考民法之中相关财产权的规定,使他更加实用,操作方便。同时我们也要区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两者概念的不同之处,无论何时何地,商业秘密的受让方都有保密的责任,受让方无权泄漏已经受让的商业秘密,这就是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结合实践,利用网络侵权的事件常有发生,入侵防火墙、通过进入企业的相关计算机系统窃取商业秘密,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网络环境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以如果在网络上保护商业秘密也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5.1.3更改国家保密配方保护期限,防止垄断

国家保密配方在设立之初起到了防止国家传统知识流出海外的作用。但是在如今的社会,国家保密配方制度与专利制度和反不当竞争法相互矛盾。专利权是一种由国家专门机构授予的一种垄断权,虽然这种权利有期限限制,国家保密配方则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授予的一种更加严格的垄断权,严格意义上来说没有期限限制。同时在《反不当竞争法》之中也有规定,国家政府不能以任何行政形式来进行限制竞争。所以笔者认为国家保密配方应该设定保护期限,可以比专利权时间长,但是不能为永久性保护,这样才能保护市场良好秩序,良性竞争。⑧

5.1.4 对中医药商标注册给予政策倾斜

中医药产品的名字可以有一定的叙述作用,这种叙述作用主要体现在叙述药品的成分和疗效之上,这种命名方法符合我国自古流传的认识习惯同样也符合中医药的临床用药习惯,这样不至于造成混淆。所以在中医药产品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往往会由于商品名称不符合新颖性而不予注册,如果将注册名称进行改动,这样就不能充分的体现出该中药的特性了,不利于患者就医,对我国中医药发展是十分有害的。因此,笔者认为相关的国家部门在中医药商标注册的时候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允许中医药商品的名称是其内在成分和

⑧ 李野.我国实施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对策[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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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效,这样有利于我国中医药产品做大、做强。

5.2 设立中医药国际发展基金

建立国际基金制度来助推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国际发展,使中医药行业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该基金主要是用于中医药的研发和为中医药企业进行必要的投资。因为我国中医药的企业大多数都是小型的企业,他们的研发实力和研发技术受到各个方面的限制,制衡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速度,面对此现象,中医药基金会就可以为我国具有研发可行性的中医药企业投资,以此来促进我国中医药的研发和帮助其走向国际市场。中医药的相关企业也可以主动的向中医药基金会提出申请,中医药基金会进行审核评定后可以决定是否批准。该基金会还要辅助中医药企业的国际宣传。因为大多数的中医药国际宣传都是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财力,我国中医药的企业不会将资金用于国际宣传上来,所以这项工作由中医药基金会来完成是比较恰当的。当然中医药基金会的发展和相关事业应当由中医药管理局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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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越:浅析我国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结论

本文论述了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一解决思路,即针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结合中医药的特点,同时要考虑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对中医药的专利、商标等保护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完善,努力消除各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协调之处,使之和谐有效;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空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起既有效又科学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本文围绕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选题,开展了如下方面的创新:在有关论述的基础上对中医药知识产权概念、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形式等从法学角度进行了总结归类,细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内涵,使之体系化、理论化,从体系角度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论述,并初步勾勒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总之,我们要从中医药自身特点出发,不能完全照搬保护西药知识产权的做法,要闯出一条自己的路,创造出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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