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二 八年七月二十五)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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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项基本原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合同中约定按农户人口变化随时增减土地,应当认定为无效。

7、问:当事人以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承包合同无效的,应否支持?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案、承包期内发包方基于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以及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有类似规定。实践中,缺乏民主议定程序往往是当事人主张承包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许多情况下,虽然形式上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但实际村民对于承包并无异议,只是当利益发生变化时,以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承包合同无效。因此对于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而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综合考虑民主议定程序对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对于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8、问:如何理解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该条规定我省的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是否属于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

答:对我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理解应当把握:(1)不禁止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2)对于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即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此处所指的承包经营应为家庭承包;被征地农民应为家庭承包地被征收的农民。(3)对没有承包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未作明确规定。

在审理有关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中,对于解释第二十四条与我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结合适用,针对不同情况,对当事人诉求分配土地补偿费能否得以支持作出判断:

(1)征用的土地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地农民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若集体经济组织已

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并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的,被征地农民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未被征地农民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2) 征用的土地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将少于3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未被征地村民,被征地农民以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3)征用的土地部分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部分属未进行家庭承包的村集体公共地,对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依照上述第(1)项原则处理;对属未进行承包的村集体公共地的补偿费,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将该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的,被征地农民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未被征地农民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4)征用的土地属未进行家庭承包的村集体公共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9、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承包方,在已流转的承包地被征收后是否属于《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被征地农民?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家庭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因此,已流转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其仍属于《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民。

家庭承包方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因原承包地而产生的承包关系终止,因此,已流转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其不再属于《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被征地农民。

10、问: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是以农户还是以村民个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