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我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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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我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

品交易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4.06 【实施日期】2012.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我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检

查的通知

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2号)精神,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虚假信息销售药品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62号)要求,决定对我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在此期间,暂停新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审核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 / 3

全面检查我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网站,加大对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

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网站的监测力度,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违法销售药品的网站。使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网站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行业自律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监督检查重点

(一)严格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已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的网站实施网上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网站的资质及运行情况。

(二)对已经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管理、数据管理及技术管理情况。特别对取得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向个人销售药品的,要检查是否由本企业配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间的配送是否执行药品储存、运输有关规定,确保所配送的每一件产品质量可控可追溯。 (三)对通过伪造企业网站等形式发布治疗疑难杂症等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药品的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

召开相关企业动员会,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并通过北京市药监局网站予以公告通知。

(二)自查整改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见附件1)开展自查整改,并于4月30日前,向我局市场监管处提交书面自查整改报告,同时对企业信息审查员进行确认登记并上报市场监管处备案(要求见附件2)。自查整改报告和信息审核员登记表一并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A座3209室 鲁纪章收 2 / 3

邮编100022”。

(三)监督检查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

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企业的网站实施网上监督检查,并组织有针对性地现场检查。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企业进行全覆盖现场检查,加强对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资格网站网上发布药品信息的监测,发现违法发布的药品信息和药品交易的,依法移交稽查部门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四)工作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国家局,同时做好相关数据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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