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村级留用地政策汇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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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区非撤村建居区域农居多层公寓建设和滨江区多层公寓建设,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完善农转居多层、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上市交易

为保障农转非居民享受“同城同待遇”,按照“明晰产权、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保障权益、促进发展”的要求,完善农转居多层、高层和小高层住宅上市交易工作:

1、根据市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农转居多层、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其所有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减免的大市政配套费和相关税费后,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2、农转居多层、高层和小高层住宅所有权人(卖方)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房改房上市交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乘以分摊的土地面积计算,不作年限修正。

三、落实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指标、开发性安臵用地指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指标、开发性安臵用地指标(以下统称“两类”用地指标)目前难以落实的,可按以下办法解决: 1、经撤村建居村原村级集体组织向各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申请,各农转居多层公寓项目中按住宅规模一定比例(8%-10%)配建的公建配套用房,在扣除按规定必须提供给相关部门的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后,剩余用房中的50%以下部分可按综合成本价转让给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该部分用房应抵扣各村“两类”用地指标,并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撤村建居村中属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地上非住宅建筑物,经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会审确认,同意以该村

“两类”用地指标抵扣后,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撤村建居村“两类”用地指标,可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愿选择“指标货币化收购”。“指标货币化收购”价格按同类地段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乘以年度地价指数乘以55%确定(年度地价指数由市国土资源局统计后确定)。货币化收购资金由各级财政支付。

四、妥善处理拆复建用地指标

曾按有关规定给予、但因多种因素未落实的撤村建居村拆复建用地指标,由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并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妥善处理。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6:2005年7月《杭州市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撤村建居村的留用地及其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意见。

留用地以撤村建居村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为基数,按10%的比例确定。留用地建设项目应按本意见规定先核发留用地指标,作为留用地建设项目计划立项、规划用地、用地审批的依据。留用地指标的使用,按留用地建设项目征地总面积扣除带征面积后的土地面积计算。 二、指标核发

(一)自市政府批准的撤村建居之日起,按建设项目征用撤村建居村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的10%核发留用地指标。对于本村建设项目、已享受开发性安臵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再核发留用地指标。已完成撤村建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测绘的村,因项目建设确需留用地指标的,按照下列比例预支: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200亩以下的,不予预支;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200—500亩的,可预支

40%的指标;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500—1000亩的,可预支35%的指标;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1000—1500亩的,可预支30%的指标;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1500亩以上的,可预支25%的指标。

(二)建设项目征用撤村建居村土地,按开发性安臵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的,其留用地指标享受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等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按货币安臵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的,保留其留用地指标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不再享受市政府杭政?2001?15号文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等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不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预支的留用地指标,各村可选择是否享受出让金返还政策,并书面承诺按相应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确保指标所对应的农用地(不含林地)的征用。 (三)留用地指标的土地等级按被征地块所在市区土地级别确定。预支的留用地指标的土地等级按被征地村所在市区土地级别确定,跨级别的,以该村所在主要土地级别确定。市区土地级别如遇调整,留用地指标的土地等级应按调整后的市区土地级别重新予以确定。 三、指标管理

(一)建立留用地指标卡结算制度,以村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实行台账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预支、调剂及使用进行登记管理。 (二)留用地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建设单位须向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留用地指标卡,作为相关部门审批的依据。 (三)核发指标的,应在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方案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核发;预支指标的,应在撤村建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测绘成果通过验收后方可预支。

(四)已预支指标再要求按项目核发指标或再次预支的,应先抵扣已预支指标后再核发剩余部分指标或再按比例预支。已按项目核发指标再要求预支的,应扣除已核发指标后再按比例预支。

(五)调剂指标的,应征得拥有指标一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由所在乡镇政府、区国土资源分局确认,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

(六)留用地指标可跨年度累计使用,多个项目核发的指标可合并使用。 四、指标使用

(一)使用留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留用地指标原则上在村属集体土地范围内予以定点使用。在本村范围内确实难以使用的,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落实: 1、在本镇范围内跨村就近定点使用。

2、折抵经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会审确认但未办理出让手续的村属企事业项目用地。

3、折抵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2005?8号文件规定的多层高层农居建设中的配套公建。

4、留用地指标与本区范围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剂。

5、确实无法定点或折抵的,可由村自愿选择“指标货币化收购”。“指标货币化收购”价格按同类地段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乘以年度地价指数乘以55%确定。货币化收购资金的支付按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2005?8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或乡镇政府统筹安排,统一协调,将各村留用地项目相对集中布臵,合理用地、集约用地。 五、建设项目管理

(一)留用地指标只核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不得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留用地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建设、村属全资集体企业开发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建设。

(二)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进行建设外,村属集体企业开发建设或合作开发建设的,必须在本村范围内公告并经村民会议多数以上成员或多数村民代表同意,其公告及决议作为相关审批的必备件;合作开发建设的,还须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出具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持有50%以上的股份。 留用地不得用于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属集体企业、合作建设的建设主体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的抵押和担保。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属集体企业、合作建设的建设主体需将留用地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在本村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