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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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

全市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济安明电[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今年以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切实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全年特别是当前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指示,市政府安委会决定,立即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主要内容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9月21日全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工作会议和11月15日全市冬季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情况;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开展工作,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第四次集中行动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济安字〔2010〕47号)精神,部署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情况;

(三)煤炭、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三大重点行业冬季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工矿企业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情况;

(四)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省政府77号文件、市委9号文件、实施“三大安全对策”情况,包括制定实施意见或实施工作方案,明确政府部门责任分工,研究制定配套制度措施等情况;

(五)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刻汲取上海市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济安明电〔2010〕11号),开展9大领域消防安全大检查、排查治理火灾隐患的情况;

(六)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以及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等有关情况;

(七)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各项考核指标的落实情况。

二、督查时间安排

12月3日至6日,市政府安委会组织14个督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自行安排。

三、督查组名单

本次督查共分14个组,组长分别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县(处)级负责同志担任,市安监局派联络员参加。督查组名单如下:

第一组,市交通局负责市中区,联络员:魏玉民,电话:13053716816

第二组,市检察院负责任城区,联络员:田二民,电话:13563736365

第三组,市农机局负责兖州市,联络员:吴红连,电话:13012653565

第四组,市质监局负责曲阜市,联络员:孔繁华,电话:13675377183

第五组,市司法局负责泗水县,联络员:张13954738476

第六组,省煤监局鲁西分局负责邹城市,联络员:岳跃平,电话:13953788811

第七组,市旅游局负责微山县,联络员:徐法国,电话:15898628835

第八组,市港航局负责鱼台县,联络员:沈建柱,电话:13705470514

第九组,市煤炭局负责金乡县,联络员:张乃建,电话:13953762167

第十组,市住建局负责嘉祥县,联络员:王洪远,电话:

勇,电话:

13012648865

第十一组,市教育局负责汶上县,联络员:魏海涛,电话:15898601586

第十二组,市安监局负责梁山县,联络员:田安源,电话:15069718566

第十三组,市公安局负责济宁高新区,联络员:王保银,电话:13853728760

第十四组,市水利局负责济宁北湖度假区,联络员:张伟,电话:13012634355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要全面听取所到县市区、单位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突出重点,随机抽查。要深入基层、企业和工地,原则上每个督查组应重点和随机抽查一至两个乡镇和工矿商贸企业、人群聚集场所、道路交通重点整治路段。

(三)交流情况,提出建议。督查结束后,要向被督查的县市区政府反馈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工作,按照督查内容立即组织开展自查和督查,并积极配合市督查组开展工作。

(二)市政府各督查组的具体检查方案、日程安排以及人员名单由各督查组另行通知。

(三)请各督查组将督查情况于12月7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参加督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五)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在负责督查县市区的同时,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监督检查,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市政府安委会还将对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