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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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处罚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教育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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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

第五条(级别管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六条(授权执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臵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委托执法)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及其他相关执法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委托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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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的组织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管辖权争议)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后获知无管辖权的,应当撤销立案,并将已收集的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宜处理其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可以决定自行管辖或指定其他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移送管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发现有涉及其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分管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填写《案件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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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书》,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处理。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一条(指定管辖的决定)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第十二条(移送司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部门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将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移交给公安部门,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异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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