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电厂2x600MW 监理招标文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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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电厂二期(2*600MW)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文件

人员。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而理由不成立的更换。

15.1 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每一方更换职员应经另一方确认。 15.2 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更换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五、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 监理单位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单位违反了第5.1款,则他应对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项目法人赔偿。 16.2 项目法人的责任

如果确认项目法人违反了他对监理单位的义务的责任,则项目法人应负责向监理单位赔偿。 16.3 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违约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16.3.1 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16.3.2 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16.3.3 监理单位不为不包括在其服务范围内的或监理单位的书面意见内的由于项目法人、承包商的任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6.3.4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何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除非在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项目法人还是监理单位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赔偿的限额 18.1 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0.1款规定或本合同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限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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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最大限额部分的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这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方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 例外

第18.1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18.2.1 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18.2.2 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保险

除非项目法人有另外书面要求,监理单位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项目法人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19.1 对16.1款规定的监理单位的责任进行保险;

19.2 根据第6条提供和支付的项目法人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9.3 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开始、完成、变更及终止

20、合同生效

自合同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1、开始和完成

在本合同专用条件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必须开始和完成,但另有双方书面协议的延期例外。 22、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23、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项目法人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单位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4、延误

如果项目法人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延长时间,则:

24.1 监理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项目法人; 24.2 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24.3 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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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合同监理单位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单位不能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立即通知项目法人。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日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必须给予延长。

26、撤销、暂停或终止 26.1 项目法人的通知

26.1.1 项目法人至少应在56日前通知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合同,监理单位即安排停止服务,并把开支减少至最小。

26.1.2 如项目法人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可通知监理单位,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项目法人在21日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该通知应在项目法人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 26.2 监理单位的通知

在下述两种情况下,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发出通知至少14日后才可以发出进一步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42日后,才能终止本合同。或在其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

26.2.1 当在应支付的规定日期后28日,仍未收到那一部分款项时; 26.2.2 当根据25条或26.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期限已超过128日时。 27、额外的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26.1.2款终止本合同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监理单位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单位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8、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七、支 付

29、对监理单位的支付

29.1 项目法人应按合同条件和附件C中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的服务报酬,并且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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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规定的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

29.2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项目法人应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 29.2.1 监理单位职员在履行服务当中所花费额外的时间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报酬; 29.2.2 由于监理单位所花费的一切其它额外开支的净费用。 30、支付的时间

30.1 应付监理单位的到期款项应迅速支付。 30.2 支付计划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1、支付的货币

适用于本合同的货币为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货币。 32、第三方对监理单位的收费

除在合同专用条件规定外,第三方对监理单位的收费由监理单位自行支付。 33、独立的审计

监理单位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合同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项目法人在提前七日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出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理单位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八、一 般 规 定

34、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了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35、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合同之后,在履行服务期限内由于政策、法规发生变动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本合同不做相应调整。 36、转让和分包合同

36.1 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项目法人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本合同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36.2 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均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36.3 没有项目法人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7、版权

监理单位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项目法人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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