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修正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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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臵公示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检验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证照保管不当,造成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或毁损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在诉讼案件管理中与他人串通,损害本行利益的; (二)隐瞒、虚构诉讼案件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越权处理诉讼案件或者聘用律师。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泄漏诉讼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不答辩或者以其他方式放弃诉讼权利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以诉讼方式解决内部经济纠纷的;

(二)内部经济纠纷当事行,提供虚假证据、隐匿证据、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或有其他影响内部经济纠纷裁决行为的;

(三)拒不履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书、裁决书确定义务的;

(四)为调节利润故意出具错误法律意见,致使预计负债金额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未按规定确认或调整被诉案件预计负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中诉讼案件数据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节 违反规章制度管理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擅自发布与上级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章制度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废止过程中,未按规定对规章制度进行论证、征求意见或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发布实施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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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发布与上级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行规章制度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蓄意或恶意破坏银行重要信息系统的;

(二)在银行信息系统中预留后门、设臵非法程序的; (三)攻击银行信息系统的;

(四)恶意篡改银行信息系统参数、数据、应用程序的; (五)窃取并非法使用银行客户信息资料的; (六)故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密钥的。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口令信息的; (二)故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参数的;

(三)擅自修改银行信息系统参数、数据、应用程序的;

(四)擅自将业务用机与互联网或其它外部计算机系统相连接、影响本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造成泄密风险的;

(五)应用非法软件或非法操作,对生产系统造成损害的; (六)擅自启动、中断或关闭银行信息系统(含设备)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使用与管理银行信息系统密码的; (二)离开操作岗位未按规定及时退出系统的; (三)人员岗位变动后,未按规定更改操作权限的; (四)丢失本行的计算机软件或重要文档资料的;

(五)技术人员未经审批参与办理柜台业务或处理账务的;

(六)违反规定下放系统管理、维护、操作权限或委托他人操作的;

(七)违反规定允许他人进入机房重地的; (八)运行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

(九)未按规定操作或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十)未按规定做好机房基础设施及主机、网络等设备的维护管理、应急预案处臵,造成重大事故的;

(十一)越权操作银行信息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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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和管理备份介质,导致数据无法恢复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系统升级、变更或应用软件投产,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软件版本及文档资料管理,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不能正确运行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和上报操作故障,导致故障性质和范围扩大并造成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机房基础设施及主机、网络等设备的维护管理,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七)违反规定在生产用机上进行操作,或安装、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软件,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八)未按规定登记操作日志,导致日志缺失的。

第十九节 违反授权、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从事业务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转授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大额结售汇、频繁结售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向上级行和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档案管理不善,致使授权文书丢失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转授权报告或备案的;

(三)授权内容不明确时,未经请示擅自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 (四)擅自将授权文书向竞争对手泄露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参与或协助洗钱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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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反洗钱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资金交易服务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四)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或调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节 违反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授意、指使、强迫检查人员歪曲、隐瞒事实真相或对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陷害的;

(二)徇私舞弊、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协助检查对象弄虚作假,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及时发现的;

(三)擅自调整、修改、删除检查中反映的重大违规问题,致使检查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利用职权威胁、勒索被检查对象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实施检查,导致应发现重大问题而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反映,影响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或不配合检查,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及时发现的;

(四)拒绝执行检查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影响问题整改的;

(五)对检查报告反映的问题,审批意见不明确或未按规定及时审批上报检查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检查发现重大问题不出具底稿,或私自撤换检查工作底稿,严重影响问题性质(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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