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修正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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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检查方提供虚假资料,严重误导检查结果的。

第一百六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或因工作怠慢,疏于职守,未按方案要求内容完成检查任务的;

(二)对检查发现的应移交处理的重大违规问题,未按规定进行移送或处理的;

(三)对重大违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未督促和跟踪落实被检查单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致使风险加剧的;

(四)无正当理由或必要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检查职责,未达到规定的范围和频次,检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一节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设立或撤并机构、升降格机构级别、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的; (二)擅自设臵内设机构、内设单元和岗位,或超编制配臵人员的;

(三)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超编制配臵人员的;

(四)擅自突破用工总量计划,擅自招收使用人员(含境外机构当地用工),擅自从系统外调入人员或擅自接收复转军人的;

(五)擅自突破工资计划、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的; (六)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提拔、调整人员的;

(七)未按制度要求及时、审慎处理劳动争议,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挤占、挪用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补充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 (九)违反规定账外循环工资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和授权,以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任免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的;

(二)要求提拔或暗示、授意提拔本人近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

(四)因工作调动、机构变动,突击提拔干部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选人用人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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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经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擅自超过上级行核定职数配备干部或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将超职数配备干部调整到职数内的;

(六)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和交流决定的;

(七)未按规定报上级行或监管部门批复、备案或资格审查,任命(聘任)干部的;

(八)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九)违反总行规定为员工办理系统内调动手续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坚持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带病上岗”等情况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三)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的; (四)在人员录用、选拔、使用、退出等工作中未按规定程序及标准或授权操作的;

(五)对移送的违规处理决定未执行的;

(六)违反被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重要岗位竞聘、评先、晋升职务规定的;

(七)擅自提高岗位职级待遇的; (八)在应付工资科目以外发放工资的;

(九)未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规定转递、保管档案及材料,造成档案及材料丢失的;

(十)伪造、涂改档案材料,将虚假、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或擅自将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归入档案,造成档案失实等严重后果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将应归档案材料归入档案,私自、指使、允许他人随意抽取、撤换、销毁档案材料,造成档案材料缺失等后果的;

(十二)在“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中编造虚假信息数据,或在各种劳动人事统计报表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或整改要求进行岗位轮换、干部交流、强制休假和近亲属回避的;

(二)未落实员工行为排查制度的;

(三)擅自调整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或离退休人员待遇的;

(四)工资账户列支非工资性费用、在其他科目列支工资性费用,或违规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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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企业年金、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

(五)在“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中信息录入和维护延误,造成重大管理风险等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行内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由他人替考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威胁监考人员、滋扰考场秩序的; (三)其他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节 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二)故意泄漏案情、调查手段、措施,扩散证据材料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

(五)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举报人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瞒报、迟报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或案件线索的; (二)阻挠报案或报告案情弄虚作假的; (三)压案不办的;

(四)对上一级行要求查处的案件或立案、变更、撤销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五)利用职权袒护或包庇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

(六)对移送案件及重大违规问题的责任人,处理不及时,处理程序不合规,或不按处理标准进行处理的;

(七)故意降低处罚标准的;

(八)引用处理规定或条款不准确,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办案程序不合法或下达处理决定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对信访或交办、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四)对案件、信访件调查或案件查处不认真,导致调查或查处内容失实的;

(四)透露或转送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给被检举、揭发、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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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规定办案或办案不力,造成追逃、追赃和整改不到位的; (七)对有问题的监察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对紧急、影响重大的信访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有意压件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案件,造成当事人利益受到侵害的;

(十一)未建立案件及重大违规问题移送交接、登记台账,处臵时限,未定期反馈(移交部门)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三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领导批准,守库员擅自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守库室或替班守库的; (二)未按时上岗或擅自离岗,形成一人守库或无人守库的;

(三)守库人员酒后上岗或在守库室饮酒、玩牌、会客、留宿他人的; (四)押运人员在押运途中擅离职守的; (五)一人押运或无人押运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购臵枪支或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臵枪支的; (七)因操作不当,造成枪支走火,致使人员伤亡的; (八)枪支弹药被盗、丢失的。

第一百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安防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途的;

(二)监控、报警等安防设施未按国家标准和总行有关规定采购安装,造成安装有盲区、报警不能联动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建立健全社会化押运监督制约机制或未严格履行监督制约机制的; (六)未对持(管)枪人员、守库员进行考核,发现不合格的持(管)枪人员、守库员,未及时建议人事部门对其调整,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保卫信息系统,造成保卫信息系统数据丢失、泄密、系统瘫痪的;

(八)对单项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防工程建设项目,应履行报审程序而未履行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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