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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文件 鄂高管?2008?78号 错误!未指定书签。

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长江大桥:

为加强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财?2008?374号)文件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境内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根据《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设立全省交通系统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鄂财综复字?2002?442号)、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13号)、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财?2008?37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湖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设立收入及支出帐户各一个。各路政支队只在支队层级设立收入及支出帐户各一个,执法总

队直属大队只设立大队层级收入及支出帐户各一个(属执法总队直属大队,但路政业务受其它支队指导管理的除外)。

第四条 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具体会计核算执行《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五条 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财务人员必须于每月5日(节

假日顺延)前向局路政法规处、费收财务处报送上月会计报表(一式两份,含日常经费支出),并经填报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财务人员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对上季度的路产赔(补)偿费收入上缴、拨款等往来项目,与局费收财务处进行对账核实。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范围、提高或降低标准收费。

第八条 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应安排持有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具备一定财务实践经验的人员负责本路段路产赔(补)偿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处理、收取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时,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 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当日收取的全部赔(补)偿费24小时内必须全额存入本支队(直属大队)收入帐户。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应做好财务人员交班时路产赔(补)偿费票、款交接手续,确保赔(补)偿费的正常收缴。

第十一条 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路产赔(补)偿费分两次解缴。第一次必须于每月26日足额将本月1-25日收入专户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上解到高管局收入专户,第二次必须于次月1日前足额将上月26日至上月末收入专户的公路路

产赔(补)偿费上解到高管局收入专户,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收入专户月底清零。

路产赔(补)偿费利息与本金一起按要求足额上解。

因上缴路产赔(补)偿费产生的手续费在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管理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省高管局每月28日足额将收入专户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上解省交通厅,收入专户月底清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使用遵循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的原则。路产损失赔偿费和占(利)用公路补偿费主要用于因当事人造成损坏的公路、桥梁等安全设施的修复,超限运输补偿费主要部分用于因超限超载运输造成损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的修复。

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经批准可以部分用于弥补治超检测站设施更新维护、路政装备更新、路政执法科技创新、路政教育培训、建筑控制区内原有房屋拆迁补偿、对保护

路产、维护路权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奖励等管理经费不足,但不得用于干部职工的福利支出和工资性补贴。

第十四条 超限运输补偿费和占(利)用公路补偿费由高管局根据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申报的项目、高速公路里程、超限车辆行驶情况及高速公路损坏程度统筹安排。由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填写申请表,经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路产损失赔偿费由高管局根据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安排。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每月20日前应将下月支出预算表报局路政法规处、费收财务处,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审批。

实施委托管理的路段由该路政大队或中队及时提交支出预算,受委管路政支队(直属大队)汇总后按程序报高管局审批。

第十六条 路产损失赔偿费的拨付实行当月拨付上月公路、桥梁等安全设施修复费用。

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使用路产损失赔偿费应编制“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拨款申请表”,并经填报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送局路政法规处、费收财务处,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省高管局审核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拨款申请表后,及时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申报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向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下达具体预算项目通知。凡未按照预算项目通

知使用拨款的,自下月开始在该单位拨款计划中核减此拨款数额直至完毕,核减金额纳入统筹资金管理。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收取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套印湖北省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第十九条 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要执行《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鄂财综?2006?42号)和相应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规定,严格使用“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切实加强领取、发放、使用、核销、保管各个环节的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的内业人员为本单位的票据领用、保管、核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