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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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否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三)交易背景是否真实;

(四)对于办理卖方融资(非议付)的,是否收到开证行的付款确认书,且付款确认书上没有标注附加付款条件,确保开证行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五)该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质押、转让或异议登记等不利情形。

第十七条 卖方融资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无需占用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对开证行为其他金融机构的,须扣减开证行的授信额度。

第五章 融资发放程序

第十八条 卖方融资发放程序

(一)经审查确认“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同意办理卖方融资(议付)的,提交有权签批人审批同意后,将融资款项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并将信用证正本及其项下有关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二)对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可洽受益人。经与受益人沟通并修改相符后,按前款所述程序办理卖方融资(议付)手续。对修改后仍不符的,向开证行寄单提示付款,待收到开证行付款确认书后可办理卖方融资(非议付),提交有权签批人审批同意后,将融资款项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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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单证不符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且未收到开证行付款确认书的,卖方融资办理行应作出书面拒绝办理卖方融资业务的通知,注明相关理由并通知受益人。

(四)融资经审批同意后,贷款行还须在融资发放前登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确认本笔融资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不存在已被质押、转让和异议登记等情形。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行应采取实地查看和系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关注借款人经营活动和交易进展情况,一旦出现不利于我行债权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补充担保、提前收回融资、暂停办理新业务等措施控制风险。

第二十条 对在我行已办理打包贷款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融资款项应首先用于归还在我行打包贷款的本息。如借款人在我行有逾期、欠息或垫款余额,卖方融资款项必须首先归还逾期、欠息及垫款余额,其次归还我行打包贷款,余款入借款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应首先归还我行卖方融资,余款入客户账。

第二十二条 允许借款人自筹资金提前或到期归还我行卖方融资款项。预扣利息的,应将多扣的利息返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融资的单据如未能按期、足额收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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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贷款行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催收;对开证行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的,应及时向总行反映。

对有追索权的卖方融资,贷款行须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从受益人账户直接扣收融资款项或不足部分,扣取后仍不足的部分按逾期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25日起实施。《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20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议付)业务合同 2.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议付)款项让渡函 3.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非议付)业务合同 4.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非议付)款项让渡函 5.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申请书 6.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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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议付)业务合同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联系方式: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为乙方提供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为保证此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双方达成并同意遵守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合同所指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以下简称卖方融资)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合同所指的卖方融资业务是指甲方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有追索权地向对乙方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给付对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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