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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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

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行为,避免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关键节点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主要包括深基坑开挖(含盖挖);盾构机始发和到达;盾构带压开仓和首次常压开仓;盾构隧道联络通道开挖;钻爆法隧道首次开挖(爆破);暗挖穿越(江河、桥梁、居民小区、既有铁路或地铁隧道等重要建(构)筑物)施工;跨越铁路或道路的预制梁架设或挂

篮悬臂浇筑施工;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关键节点。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经监理单位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提供专家论证资料。

(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情况及相关交底资料。

(三)进场机械设备、材料、构配件、人员等的监理审批资料,包括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书及验收资料,进场材料合格证及复检报告、配合比试验报告、围护结构检测报告等资料。

(四)施工放样、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及监测初始值资料。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及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等。 (六)应急预案

(七)其它需要的技术资料和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关键节点,并参照附表1~附表11

确定验收条件、内容和要点,但不得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擅自减少附表中规定的主控条件。《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方案》应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所确定的项目验收内容和要点逐项进行自检自评。自检自评合格的,报监理单位对施工前条件验收项目进行预审。监理单位预审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见附表12)。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申请后,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担任验收组组长组织验收。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验收会:

(一)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监及相关人员;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测量、监测等相关人员;

(四)条件验收有涉及到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五)条件验收有涉及到的质量检测、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聘请专家参与条件验收,专家应从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库名录中抽取,与本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验收会。

建设单位应于条件验收2个工作日前,告知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条件验收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汇报自检情况,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汇报预审情况;

2.验收组进行现场踏勘及查阅相关资料;

3.验收组按照《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方案》确定的条件验收内容和要点逐项进行验收评价,并形成书面验收记录(见附表13)。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三种。对于不同的验收结论,各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1.通过验收:准备工作完成,满足关键节点施工前各项条件要求,通过验收,可组织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