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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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电[2012]1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2.04.26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电〔2012〕1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物价部门、交建局,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交通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运价[2009]275号)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闽交运[2010]37号)规定,在对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下同)成本监审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2

一、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不再实行运价加成及票价上浮政策,

现行收取的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的规定也一并停止执行。具体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详见附件。

二、各设区市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制定本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具体线路最高限票价。在核定票价时,相关设区市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确保省内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客车类别、等级、车型相同的,核定的往返最高限票价一致。

三、关于客运线路里程问题。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福建省道路营运里程图》确定。里程图上未标明的或有变动的,在省未统一规定前,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相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互相通报确定的线路里程后核定票价,以保证往返票价核定一致。

四、道路客运经营者应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和福建省物价局闽交运[2010]37号文件规定,及时向设区市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票价和报备具体执行票价,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

五、继续实施道路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具体规定由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另文下达。

六、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督和管理,从严查处客运经营者乘节假日之机乱涨价等各种违价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6]22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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