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大陆架案--大陆架划界原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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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大陆架案

——大陆架划界原则 〖案情〗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双方主张及理由〗

丹麦和荷兰认为,以等距离(中间线)规则划分三国北海大陆架是合理的,因为该规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它们向法院陈述的主要论点是:两国认为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了划界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两国都批准了该公约。德国虽未批准《大陆架公约》,但由于该规则是大陆架法律概念中所固有的,已成为国际习惯法,对德国有拘束力;且德国的海岸地形还称不上“特殊情况”。因而,等距离规则应适用于划定三国的北海大陆架界线。德国向法院陈述的理由是:等距离无论作为协议规则或是习惯规则对本案都不能适用;它认为同一大陆架上国家之间划界应经协议决定,留给每个国家“公平合理的一份”,且北海东南部海岸外形应属于“特殊情况”,因而应公平划定这一地区各国大陆架的界线。 〖判决及其依据〗

国际法院在1969年2月20日以11票赞成、6票反对作出判决。法院指出,等距离概念从来不曾被认为具有已被接受的大陆架学说的内在必然性。日内瓦公约第6条确实包含有一项规则,但它是一项纯公约规则。如果日内瓦公约在其起源或开始之时没有宣告等距离原则是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区域划界的习惯法强制性规则,那么其后的效果也不能构成这样一种规则;并且为此目的,迄今为止的国家实践同样是不充分的。法院不否认等距离划界方法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方法,并在很多情况下被采用。但这些因素本身还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项法律规则,从而把接受使用该方法的结果看作是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履行的义务。等距离方法不是习惯法的强制性规则。在北海的情形,不顾地理环境而单纯根据等距离方法划界,由此引起的表面简化将是多么不公平。因此,德国没有义务接受等距离规则。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尽可能多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所有部分,并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如果划界导致各方的区域相重叠,这些区域应按协议的比例在各方之间分配,或者在协议不成时由各方平分,除非它们决定对重叠区域或其中任何部分实行共同管辖、使用或开发的制度。在谈判过程中,各当事国应予考虑的因素包括:(1)海岸的一般构造以及任何特殊或异常特征的存在;(2)大陆架的自然和地质结构及其自然资源;(3)依公平原则划归沿海国的大陆架区域的范围与依海岸线一般方向测算的海岸长度之间的合理比例。

在法院判决后,德荷和德丹分别经过谈判达成协议:在补划给德国的位于北海中心的大陆架上,原丹麦和荷兰已颁发的油田区特许权仍然有效。 〖评析〗

北海大陆架案是关于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概念和经协议公平划界原则的重要案例。公平原则不排除依等距离规则划界,但等距离规则不具有习惯法的地位,其适用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有失公平。同时,判决还指出了划界导致的重叠处可实行共同管辖和开发。该判决的基本主张为后来的海洋划界判例所援引和发展,成为海洋划界法发展的重要渊源。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划界制度深受本判决的影响。 〖问题〗

大陆架划界的原则是什么?等距离规则的地位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