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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运〔2007〕69号

关于发布《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接触网运行检

修规程》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规范铁路电气化安全和设备质量管理, 进一步提高接触网设备质量和管理水平, 铁道部组织修订了《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现予印发(单行本另发),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铁运〔1999〕102号文发布的两项规程同时废止。

二○○七年年四月四日

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在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既有线工频、单相、25kV交流及提速200—250km/h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 第2条 牵引供电各单位(包括牵引供电设备管理、维修单位和从事既有线电气化牵引供电施工单位,下同)在接触网作业中要贯彻“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的原则;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第3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抓好各项基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和改善接触网的安全工作和装备水平,提高接触网运行与检修管理工作质量,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报部核备。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4条 所有的接触网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之后,接触网上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侵入建筑限界的接触网作业,必须在封锁的线路上进行。

第5条 从事接触网作业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方准参加与所取得的安全等级相适应的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每年定期按下表进行年度安全考试和签发安全合格证。

应试人员 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 其他从事接触网工作人员 主持考试单位和 签发安全合格证部门 各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各单位 考试委员会成员 主管负责人 单位的主管负责人

第6条 各单位除按第5条规定组织从事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现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等级考试外,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等级考试:

1.开始参加接触网工作的人员; 2.开始参加接触网间接带电工作的人员; 3.接触网供电方式改变时的检修工作人员; 4.接触网停电检修方式改变时的检修工作人员; 5.安全等级变更,仍从事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6.中断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仍继续担任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7条 参加接触网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符合作业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2.受过接触网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等级; 3.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第8条 雷电时(在作业地点可见闪电或可闻雷声)禁止在接触网上进行作业。

遇有雨、雪、雾或风力在5级及以上恶劣天气时,一般不进行V形天窗作业。若必须利用 V形天窗进行检修和故障处理或事故抢修时,应增设接地线,并在加强监护的情况下方准作业。

第9条 在接触网上进行作业时,除按规定开据工作票外,还必须有值班供电调度员批准的作业命令。

除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供电调度发布的倒闸命令可以没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外,接触网所有的作业命令,均必须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

第10条 在进行接触网作业时,作业组全体成员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安全帽。作业组有关人员应携带通讯工具并确保联系畅通。

所有的工具和安全用具,在使用前均须进行检查并记录,符合要求方准使用。 第11条 接触网的步行巡视工作要求:

1.巡视不少于两人,其中一人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

2.巡视人员应戴安全帽,穿防护服,携带望远镜和通讯工具,夜间巡视还要有照明用具。 3.任何情况下巡视,对接触网都必须以有电对待,巡视人员不得攀登支柱并时刻注意避让列车。 4.在160km/h—200km/h区段巡视时,应事先告知供电调度,并在车站设置驻站联络员进行行车防护。在200km/h以上区段,一般不进行步行巡视,必须进行巡视时,各铁路局制定具体办法。在160km/h—200km/h区段长大桥梁、隧道巡视时,比照200km/h以上区段巡视办理。

第12条 新研制及经过重大改进的作业工具应由铁路局及以上部门鉴定通过,批准后方准使用。 第13条 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作业时,不得使长大金属物体(长度大于或等于轨距)将线路两根钢轨短接。

第14条 夜间进行接触网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灯具。

第三章 作业制度

作业分类

第15条 接触网的检修作业分为三种:

1.停电作业——在接触网停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2.间接带电作业——借助绝缘工具间接在接触网带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3.远离作业——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1m以外的附近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工作票

第16条 工作票是进行接触网作业的书面依据,填写时要字迹清楚、正确,需填写的内容不得涂改和用铅笔书写。

工作票填写1式2份,1份由发票人保管,1份交给工作领导人。

事故抢修和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作业时可以不开工作票,但必须有供电调度命令。

第17条 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工作票分为三种: 1.接触网第一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3),用于停电作业。 2.接触网第二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4),用于间接带电作业。

3.接触网第三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5),用于远离作业即距带电部分1m及其以外的高空作业、

较复杂的地面作业(如安装或更换火花间隙和地线、补偿装置、开挖和爆破支柱基坑、未接触带电设备的测量等)。

第18条 第一、三种工作票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第二种工作票有效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作业结束后,工作领导人要将工作票和相应命令票(格式见附录6、7)交工区统一保管。在工作票有效期内没有执行的工作票,须在右上角盖“作废”印记交回工区保管。所有工作票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

第19条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同一张工作票的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必须由两人分别担当。

第20条 发票人一般应在工作的前一天将工作票交给工作领导人,使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的内容并做好准备工作。工作领导人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要向发票人提出,经认真分析,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每次作业一名工作领导人同时只能接受一张工作票。一张工作票只能发给一名工作领导人。 第21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应由发票人签认;若发票人不在可由工作领导人签认。工作领导人更换时,必须由发票人签认。

当变更作业方式、内容、地点时,必须废除原工作票,签发新的工作票。

第22条 作业前,工作领导人应组织作业组成员列队点名,宣讲工作票并进行分工。分工时要将本次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逐项分解落实到人,然后方准作业。

第23条 对接触网的巡视、较简单的地面作业(如支柱培土、清扫基础帽等)可以不开工作票,由工区负责人向工作领导人布置任务和安全防护措施,说明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记入值班日志中。

第24条 V形天窗接触网检修作业使用的工作票右上角应加盖“上行”或“下行”印记。工作票中要有针对V形天窗接触网检修作业的特殊性提出的安全措施。主要是:

1.写明上行(下行)停电,下行(上行)有电,人员机具不得侵入下行(上行)限界; 2防止误触有电设备的安全措施; 3.防止感应电伤害的安全措施; 4.防止穿越电流伤害的安全措施;

5.防止电力机车将电带入作业区段的安全措施。

在设备较复杂的区段作业,应附页画出作业区段简图,标明停电作业范围、接地线位置,并用红色标记带电设备。

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25条 工作票签发人在安排工作时,要做好下列事项: 1.所安排的作业项目是必要和可能的; 2.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确和完备的;

3.所配备的工作领导人和作业组成员的人数和条件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