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协: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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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计算机软件开发者能举证,其开发的软件是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才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

3、损害不存在或数额计算没有依据。包括:没有存在损害后果;原告的损失计算不正确;被告的获利计算不正确;损失计算的方式不正确;法定赔偿不合理。 第四章 行政法律业务

第四十一条 律师著作权行政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行政诉讼; 2、 行政许可; 3、 行政听证; 4、 行政裁决。

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律师从事著作权方面的行政法律业务与从事普通行政案件,在程序、权利、业务范围并没有实质性区别或较大的不同,现暂不制定详细指引,如需指引可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承办行政案件指引(试行)》。 第四十四条 律师从事著作权行政法律业务的特别注意事项。

受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除了是侵权行为外,还需要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

第五章 刑事法律业务

第四十五条 律师从事著作权方面的刑事法律业务与从事普通刑事案件,在程序、权利、业务范围并没有实质性区别或较大的不同,且著作权纠纷涉及刑事的案件亦相对较少,现暂不制定详细指引。

第四十六条 律师从事著作权刑事法律业务的特别注意事项。

1、构成著作权犯罪,侵权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中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亦属“以营利为目的”。

2、刑法所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3、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4、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标准是:

如果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要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

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如果销售明知是上面条款所述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要在十万元以上。

5、单位也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代理业务,由广东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有冲突或不符时,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