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点码头)规例探讨与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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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渡轮船只在每个航程中所载的货物;

(c)为施行第34条而言,该渡轮船只在每个航程中所载乘客人数,以及乘客的类别; (d)该渡轮船只在每个航程中在每个停靠港口的上船人数及下船人数;及 (e)与该渡轮船只的人手编配或操作有关的详情。 第313H章 第9条进入、离开或留在终点码头 任何人不得─

(a)在不属处长所指明的出入口的地方进入或离开终点码头或限制区域;或

(b)在处长命令其离开某终点码头或码头的任何部分后,留在该终点码头内或该部分内。 第313H章 第10条上船和下船

除经处长允许外,任何人不得在下列情况下在终点码头内登上船只或从船只下船─ (a)当船只正在行驶时;

(b)使用指定跳板以外的其他方法上船或下船;或 (c)经由任何其他船只上船或下船。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第313H章 第11条限制区域的宣布 第III部 限制区域

处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公告,宣布某终点码头内的任何范围为限制区域。 第313H章 第12条禁止没有有效通行证而进入限制区域等

除本规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随身携有就某限制区域而向他发出的有效通行证,或有经处长授权可陪同他人进入该限制区域的获授权人员陪同,否则不得进入或留在该限制区域。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第313H章 第13条通行证的发出及拒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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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长可─

(a)发出共用通行证─ (i)予任何获授权人员;及

(ii)予任何其他人,而处长信纳该人因职业或工作性质而须即时进入限制区域;或(b)在接获根据第14条提出的申请后,向第(3)款所指明的任何人发出标准通行证;申请人如非获授权人员,则在订明费用缴付后,处长可向他发出标准通行证;或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c)在接获根据第14条提出的申请后,向第(3)款所指明的任何人发出临时通行证。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2)任何通行证须采用处长所指明的格式,以及受处长所指明的条件规限,并可在处长酌情决定下授权获授权人员陪同任何人进入该证适用的限制区域。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3)标准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只可发出予以下的人─

(a)获允许使用有关终点码头的渡轮船只上的船员,而有证明使处长信纳该船员已在该船只的协议条款上签署受聘;或

(b)有证明使处长信纳因职业或工作性质而须经常和定期进入有关限制区域的人。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4)处长如觉得有下列情况,则须拒发通行证─

(a)因与该终点码头的保安有关或相关的任何理由,要求领取通行证的人或有要求为他领取通行证的人,并非进入限制区域的合适的人;或

(b)要求领取通行证的人或有要求为他领取通行证的人,由于其职业或工作性质,并无必要进入限制区域。

第313H章 第14条通行证的申请

发出标准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的申请须─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a)由要求领取通行证的人或由雇主代其雇员提出; (b)以处长指明的格式向处长提出;及 (c)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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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该申请中所指明的文件; (ii)处长要求的其他详情;及

(iii)(如属第13(1)(b)条所指的非获授权人员的人提出的申请)订明费用。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第313H章 第15条关于通行证的一般条文

(1)通行证并不使其持有人有权以乘客身分登上渡轮船只。 (2)通行证持有人不得将其通行证转让予他人。

(3)通行证持有人在进入或离开该通行证所关乎的终点码头时,须出示其通行证以供查验;而在其身处该终点码头内的任何时间,亦须在处长要求下出示其通行证。 第313H章 第16条通行证的内容及有效期 每个通行证─

(a)如处长有此要求,须附有通行证持有人充分的身分识别证明; (b)须指明一个或多于一个限制区域而该通行证是就上述限制区域发出的; (c)须显示该通行证发出的有效期─

(i)如属共用通行证或标准通行证,即为通行证内指明的期间;

(ii)如属临时通行证,该段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及(d)在以下情况下即不再有效─ (i)该通行证所发出的有效期届满;或 (ii)该通行证根据第17条被取消;或

(iii)该通行证持有人不再受雇于在通行证发出当日是其雇主的人;或 (iv)处长根据第21条要求通行证持有人将其通行证交回处长。 第313H章 第17条通行证的取消 处长─

(a)如觉得有以下情况,须取消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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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如属根据第13(3)(a)条发出的通行证,该通行证持有人已不再是该通行证就其发出的渡轮船只的船员,或该人已不再在该船只的协议条款上签署受聘;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ii)因与该终点码头的保安有关或相关的任何理由,通行证持有人并非进入限制区域的合适的人;或

(iii)由于通行证持有人的职业或工作性质,并无必要进入限制区域;而(b)可因以下理由取消通行证─

(i)任何规限通行证发出的条件已被违反;

(ii)通行证持有人或其雇主已违反本规例任何条文;或

(iii)在其他情况下,处长信纳该通行证已遗失、损毁或污损。 第313H章 第18条取消通行证的程序

(1)凡处长根据第17条取消通行证,他须知会通行证持有人,如他认为适合,亦须据此知会通行证持有人的雇主(如有的话)。

(2)通行证持有人在收到根据第(1)款作出的通知时,除该通知是与已遗失或损毁的通行证有关外,须立即将其通行证交回以下的人─ (a)处长;

(b)在该通知内就此目的而指明的获授权人员;或

(c)通行证持有人的雇主(如在该通知内就此目的而指明的话),视属何情况而定。

(3)凭借第(1)款所指的通知而获交回通行证的雇主,须立即将该通行证交回处长或该通知所指明的获授权人员。

第313H章 第19条不再需要通行证时雇主采取的行动 通行证持有人的雇主在以下情况下─

(a)通行证持有人的工作性质不再需要他进入他的通行证所指明的任何限制区域;或 (b)通行证持有人因任何理由而不再由他雇用,须采取下列行动,不得延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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