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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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交体法发[2008]562号2008-12-30)

1.交通行政执法风纪(共十七条)………………………………………………………………1

2.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共十三条)……………………………………………………3

3.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共二十三条)………………………………………………………4

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共七章八十一条)…………………………………………………7

5.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共四章六十四条) …………………………………………15

1.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 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七条 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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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 (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九条 驾驶车(船)执法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船)保持安全距离,按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语言,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可行举手礼。 第十一条 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

第十二条 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第十三条 升国旗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

(二)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三)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四)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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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船舶)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确保执法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 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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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三条 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

你好!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

第四条 检查车(船)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 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XXXXXX(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第五条 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 请出示你的XXXXXX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第六条 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 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第七条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

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XXXXXX(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条 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XXXXXX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

(四)由于XXXXXX(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XXXXXX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XXXXXX(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九条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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