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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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编号:

托运方:江西 有限公司 承运方:太和 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清单: 货物名称 数量(吨) 规格 车牌号 运费单价(元/吨) 运费合计 沙子、石子 300000.00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地需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淮北;货物到达地点:太和。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2016年11月1日;货物运达日期:2016年11月30日。

第五条 付款及发票开具:本合同签订后,托运方付给承运方定金0元。托运方在承运方将货物交付指定收货人以后15日内支付给承运方全部费用,承运方根据运输车辆给托运方开具发票3张,共计金额叁拾万元整 (大写)。 第六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货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成预防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在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想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货不按时缴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押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货物如因外力因素没能及时到达收货方,承运方在与发货方通报后可延期三日交货。如三日内不能到达到的,承运方在交货到期前两日内与托运方协商解决办法。

3.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

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复习俄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误认为的编制,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安国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5%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害,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者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5%。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燃属性;(3)货物的合理损耗;(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八条 本合同共计两页,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托运方(盖章):江西 有限公司 承运方(盖章):太和 有限公司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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