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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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财规〔2016〕1号

泗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宿迁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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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财政局 2016年1月8日

泗洪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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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宿迁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实行凭票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县财政局以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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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车,下同)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 别 轮船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飞机 经 济 舱 经 济 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县级及其余人员 三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