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府办发〔2010〕140号园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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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单独执行计算。

(二)非税留成

非税收入执行区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按比例提取专项资金后全额留归园区;城市建设配套费80%、易地绿化费100%、人防费100%留归园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级返还部分留归园区;水江镇、南平镇及生态农业园区规划建设领域的罚没收入留归园区。留归园区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增量确认

1.当年新办企业缴纳的税收为增量。

2.从区内迁入园区的企业,税收以上年纳税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为增量。

3.从市内其他区县迁入园区按规定需向其他区县划转税收基数的,超基数部分为增量。

五、其他问题

(一)龙岩园区工商税收结算补助中每年提取10%,由区财政分别按当年龙岩园区在东城街道、西城街道的累计征用、流转土地面积所占份额对其实施补助。

(二)水江镇、南平镇、生态农业园区增量分享部分的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备案后实施。

(三)区财政按协议对园区内企业已执行了优惠政策补助的,在相应年度结算资金中抵扣。2010年9月1日起,由园区自行兑现所辖区域内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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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园区有关市级税收返还的问题,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信委《关于“一圈”特色工业园区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预?2009?270号)精神办理。

(五)凡按现行财政体制属于上级的财政收入,园区不得以任何形式纳入本级收入范围。如有截留、侵占上级财政收入的行为,要立即纠正。否则,区财政将从年终决算中加倍扣回。同时,对园区内新增招商引资企业,由园区上报区财政审核后,方能列入园区收入范围。

(六)本实施方案从2010年9月1日起试行。在执行期间,如市对区财政体制以及市对园区政策有重大变化的,则作相应调整。

(七)本方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政 园区△ 体制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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