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光伏项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模板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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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开始履行期间,且乙方节能收益甲方还没付清前,如设备发生人为损坏、丢失或致人、致物损害,如果由于甲方原因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可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0.4系统及设备的意外损坏

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则由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责任。

10.5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致使节能设备损坏需维修的,维修期超过十天以上的,则将因维修而停止使用的时限,作为乙方收益分享期的相应顺延。

11.光伏发电设备的改造和新增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光伏发电设备进行改造(如移除、更换和增加等)。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科学技术的发展,乙方为提高发电效率而对设备进行改造,甲方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同意。

12.光伏发电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更新

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可停止关闭或拆除设备。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安全的,乙方需采取紧急措施修复乃至停止关闭相关设备。

第五部分 乙方的服务保障

13.乙方的服务标准

13.1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收益。对甲方提出且在本合同项下的合理要求,乙方可给予考虑;保持与甲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节能项目的安装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3.2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运行期间,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维修通知后 小时内派工程技术人员赶到维修现场,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晚于 小时内到场维修。

13.3项目执行期满后,乙方提供有偿的维修服务。

13.4乙方为甲方提供终身免费的系统节能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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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违约责任

14.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4.1甲方的基本违约责任

14.1.1在本合同生效后至节能项目验收、移交甲方运行之前,非因乙方原因,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及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预期节能收益总额(预期节能收益总额为:合同期内目标电量乘以协议电价,目标电量为经双方认可的项目设计方案中的项目运营前25年的总电量)20%的违约金。

14.1.2甲方提供的能耗数据不真实,则甲方构成违约,乙方可要求甲方更正。

14.1.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项目停运,经双方书面确认停运时间后,延长乙方相应节能效益分享期。乙方向甲方提交停运时间确认单,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逾期不回复视作确认。

14.2乙方的基本违约责任

14.2.1在本合同期内、节能项目验收移交甲方运行之前,非因甲方原因,如果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及支付本合同规定的甲方预期收益总额(合同期内目标电量乘以市电电价的5%,目标电量为经双方认可的项目设计方案中的项目运营前25年的总电量)20%的违约金。

14.2.2在合同期内,乙方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能及时、完整地履行节能设备和工程的维护、保养、改进义务,导致节能设备和工程不能正常运行,则乙方构成违约,缩短相应节能效益分享期。

15.其它违约责任

15.1合同履行期间,一方违约致使守约方无法履约而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2在违约引发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诉讼或仲裁产生的符合收费标准的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

第七部分 其它条款

16.保密

16.l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第三方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但按法律、法规规定并应有权国家机关的要求予以披露的除外。

16.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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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此义务不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消灭或免除,直至乙方上述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16.4本项目的节能方案、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关键性技术信息,只限于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分公司、子公司等其它关联企业或任何第三方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

17.保险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负责投保与项目有关的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财产保险投保数额应不少于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乙方为保险受益人。

18.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为已含税费用。

19.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由于战争、地震、水灾、严重火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或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不可抗力而违约的不追究违约责任。但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部分免除履行或解除合同

19.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除自行承担己方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0.争议的解决

合同各方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且该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双方约定不采取法律诉讼。

21.其它约定

21.1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发出,一方通讯方式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传真自发出时视为收到,电子邮件自到达对方指定邮箱时即视为收到,邮件自特快专递寄出五日后即视为收到,一方未在函件或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函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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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21.3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文本壹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定时间: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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