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d96203a3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85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内国土资发[2013]12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4.12 【实施日期】2013.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
行)》的通知
(内国土资发[2013]124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自治区土地整治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内政发〔2013〕23号)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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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四月)
目录
前 言 1 总则
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范围
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 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验收对象 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本原则 6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依据 7.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总体要求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类验收标准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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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
保护条例 》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实际,在调研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
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理中心参与相关内容的起草工作。
起草人:史生胜、乔文光、周会庄、高 宏、杜贵旺、王海军、杨建勋、吕彦生、马文学、张国华、张武文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内各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关闭矿山、闭坑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工程验收。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级财政投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治理工程验收可参照本标准。矿山涉及放射性矿产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和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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