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基建3)114-2017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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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工程结算有关要求填报。

第五章

工程结算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结算编制与审核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标准的精度要求,建立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审核与审定管控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编制竣工结算书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审批。

(一)工程结算应以工程实际和财务账面发生情况为依据,及时收集工程款发票和支付凭证。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投产后60日内,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投产后30日内,建设管理单位应编制完成并上报工程结算报告。

(二)工程结算编制应全面应用国网基建部发布的《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以下简称“结算通用格式”)和工程结算编制软件,统一规范工程量管理文件和工程结算报告,提高工程结算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输变电工程分期竣工投产,应按期完成竣工投产部分的工程结算,并说明有关情况;其中未同期竣工投产的工程竣工投产后,应对应其电压等级按期完成工程结算。

(四)输变电工程竣工投产后不宜留有未完工程。确有未完工程时,应附相关依据文件,并经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完工程概算不宜超过总概算的5%。未完工程应

在竣工决算报告完成后6个月内建设实施完毕。

(五)工程结算应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内。

(六)工程结算突破批准概算总投资,应及时上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核。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编制与审核工作遵循承包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投产后100日内,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投产后60日内,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审查批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结算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移交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决算。

第六章

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工程结算集中监督与分级负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结算审批,工程结算上报备案,工程结算督察和工程结算检查、考核等。

第三十条 工程结算应经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审批,由部门主任签字并加盖部门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结算审批完成后,省公司应及时组织上报国网基建部备案。

(一)上报工程结算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结算报告、工程结

算审批文件、可研批复文件、初设批复文件等。

(二)上报工程结算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整改完成并重新上报。

第三十二条 工程结算督察是国网基建部对工程结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招标投标、设备材料结算、合同价款确定、资金支付等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行为进行检查。

(二)对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省公司级单位工程结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重点对工程结算审价、工程量管理、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踏勘现场,调查、取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结算督察工作流程。

(一)国网基建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取或抽查工程结算项目,制定工程结算督察计划,择优选择督察单位承担工程结算督察工作任务。

(二)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工程结算督察计划安排,组织相关单位配合开展工程结算督察工作并签订督察合同。

(三)工程结算督察报告印发后1个月内,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完成问题整改并重新上报工程结算。

第三十四条 国网基建部针对工程结算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一)开展工程结算全面检查,监督落实管理职责和工作

流程,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针对工程结算管理关键环节和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三)通报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工程结算管理成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

第七章

评价考核

第三十五条 程结算管理评价与考核内容包括工程结算进度、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评价考核分级实施,国网基建部评价考核省公司级单位,省公司级单位评价考核所辖地市(县)供电企业。

第三十七条 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同业对标等评价考核体系。出现以下情况,对省公司级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工程结算进度严重滞后。

(二)工程结算质量不合规、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屡次出现。 (三)工程结算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等其他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受到通报批评且整改不力的单位,国网基建部委托咨询单位负责其所辖工程结算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