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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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准、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未依法取得许可、核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处理。 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理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申请。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测。 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察人员证书。 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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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六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14

理。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种设备安全状况。 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特种设(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备数量; 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防范对策; 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删除) 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删除) 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毫米的长输压力管道泄漏或者爆炸中断运行48小时以上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 15 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毫米的长输压力管道中断运行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毫米的长输压力管道中断运行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五)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六)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