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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一、引言

2009年8月3日,银监会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后文简称为《办法》),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但不包括房贷和车贷。其贷款利率有上限,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二、我国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

消费金融公司对于西方可能不陌生,有着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但对于中国却依然新鲜。当前政府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决策无疑是正确的,但如何结合中国特色实现更好发展却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鉴于国内历史文化、制度、金融环境等与国外的差异性,中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在参考西方经验教训时,一定要考虑的中国国情。

(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面临复杂环境的考验 1.消费环境不利于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

短期来看,国内的消费环境是不利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一是“量入为出”式的传统消费观在思想上束缚着人们的消费行为,限制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空间。二是国内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增加了民众“预防性”储蓄预期,加剧了“高储蓄、低消费”的发展趋势,有可能使消费金融公司陷入需求不足的的尴尬境地。三是在消费行为决策上,相当一部分人更倾向于即时支付,不愿透支消费,消费信贷发展滞后于消费需求的增长。 2.金融环境不利于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

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持。就我国实际而言,金融市场、金融环境的发展还不成熟,其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支持力度还不够,有些地方甚至还有阻碍作用。譬如,除吸收存款外,可供国内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的渠道十分有限。具体来说,中国现行的股票市场是非有效的,债券市场发展不成熟,境内同业拆借市场期限又较短,金融债券发行审批较难,而金融衍生产品则尚未建立。这些因素的存在势必会限制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规模,间接增加其经营风险。

3.信用环境不利于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

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特别是缺乏一个完善的、全面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信息分散,信用资料存有一定程度的失真。与此同时,相关立法工作进程也很缓慢,至今还没有一部正式的法规用以约束个人的信用违约行为,使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着很大的系统经营风险。

基于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环境上,消费金融公司因其本身业务的特殊性(小额、无抵押、无担保),其面临的巨大风险主要来源三方面:第一,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定价面临两难的尴尬。一方面,用高利率补偿高风险会吓走一大批客户,抑制消费贷款需求,且容易造成“逆向选择”,使得借款人基本都是有信用瑕疵的群体,增加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过低的利率由弥补不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风险,埋下风险隐患。第二,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估体系。针对这种情况,消费金融公司在客户选择和审批流程上要重新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客户信用评分系统,且相关信息搜集颇为不易,这无形中会增加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成本,带来一定的信用风险。第三,缺乏有效、合理的贷款催收体系。《办法》规定,催收贷款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基于上述规定,当客户违约时,消费金融公司常常会陷入“束手无策”的境地,要么作为坏账处理,要么上门讨要,但无论何种代价都很昂贵,风险也很大。

(二)相关制度不利于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 可能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出于控制信用风险考虑的原因,《办法》中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有些制度设计存有不足。

1.准入门槛过高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

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非金融机构的市净率不得低于30%等。如此严格的准入门槛规定本意是降低风险,结果却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风险,且牺牲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首先,按照上述规定,国内符合上述要求的只有商业银行和极少数的龙头企业,这势必会造成出资人结构趋于单一,进而使得客户分布过于集中,不利于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借贷者结构布局来分散风险。其次,生硬的门槛规定必然扭曲市场配置,使消费金融供求矛盾更趋明显,造成金融资源配置的低效。一方面,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力军的商业银行,出于自身机会成本、市场发展环境和经营安全等方面考虑可能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缺乏足够的兴趣,经营情况堪忧,造成有限金融资源的低效配置;另一方面,作为最具消费金融热情且具有一定消费金融基础的民间借贷资本和地下钱庄等形式存在的灰色资本被规定排除在外,使得大量民间资本闲置,社会资本投资率偏低,大大降低了整体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 2.业务范围受限

《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严格限制,范围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婚庆、教育、旅游等消费贷款,而出于风险控制考虑则将个人消费贷款的最大两个业务,即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排除在外。这种规定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但不足之处也很明显:其一,消费信贷业务的目标客户选择上严重供求不匹配。一方面,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定在城市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