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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条件 1.候选人从历届全国三八红旗手中产生。

2.胸怀祖国、志存高远,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传承文明、弘扬新风,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4.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在广大妇女中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

5.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三、评选程序

1.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由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等单位和部门按照全国妇联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被推荐人选经上述单位公示、审核后,填报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登记表(各2份),于2010年12月24日前将登记表和名单报全国妇联宣传部。全国妇联宣传部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全国妇联书记处审定。

2.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由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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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填报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登记表(2份),于2010年12月24日前报全国妇联宣传部,每单位推荐1人。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全国妇联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对正式候选人进行认真审议、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评委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前10名为标兵人选,经报全国妇联书记处审定,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荣誉称号。

四、具体要求

1.各地、各单位在上报推荐名单时,要充分考虑界别、行业、民族、城乡等方面的代表性。妇联系统(包括妇联直属单位)的干部及单位的参评比例不超过15%;生产一线的女职工、女农民参评全国三八红旗手要有一定比例;司局级以上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评全国三八红旗手,司局级以上集体原则上不参评全国三八红旗集体。

2.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除登记表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3000字事迹材料和500字事迹简介各1份(附电子版);反映本人事迹的3—5分钟的录像资料(附光盘);本人两寸近期彩色标准照片3张,五寸彩色工作、生活照片各3张(附jpg格式电子版)。各地可在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推荐人选中各确定1—2名重点宣传典型,并提供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附电子版)。

3.各地在确定推荐人选后,要制定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推荐名单汇总表(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等,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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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加盖公章报送全国妇联。

五、表彰方式

全国妇联将于2011年2月底印发表彰决定,向全国三八红旗手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向全国三八红旗集体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将于2011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前对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和部分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三八红旗集体代表予以表彰。

六、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全国妇联宣传部 邮政编码:100730 联 系 人:孙征

联系电话:010—65103124 65103153 65103155 传 真:010—65103167

电子邮箱:xinwenchu739@sina.com

附件:1.全国三八红旗手登记表

2.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登记表

3.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登记表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1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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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国三八红旗手登记表

省(区、市) 姓 名 单 位 填 表 时 间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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