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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全 国 妇 联 办 公 厅 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文 件

妇厅字?2010?11号

关于开展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

2011年是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开展二十周年,也是国家“十二五”计划的启动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展示行业女性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的突出贡献,激励更多行业女性创先争优、建功成才,为“十二五”作贡献,全国妇联、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决定,以党群共建、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开展纪念“巾帼建功”活动二十周年系列活动,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评选表彰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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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彰名称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全国妇女“双学双比”活动和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两项表彰活动总称为“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二、奖项及名额

1.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

全国巾帼文明岗2000个,从中推荐“十佳全国巾帼文明岗”并同时授予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2.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

全国巾帼建功标兵500名,从中推荐“十佳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并同时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200名。

名额分配按照各省区市人口总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三、评选范围

(一)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

积极参与“创新争优、巾帼建功”活动,大力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立足本职建新功,争创一流作贡献,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主动发挥作用,彰显妇女力量,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女性群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以女性为主体的处、科、室;行业单位的女性班组、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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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生产线等;人民解放军的女兵连、中队、班;新经济组织中以妇女为主体的经营商户(店)等。

(二)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

在积极参与“巾帼建功”活动中,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创先争优,为推动行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的女性;在新经济、新科技领域涌现出的高知识、高技能女性人才;坚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引导组织妇女参与“巾帼建功”活动,为提高妇女素质,树立妇女典型、营造妇女发展良好环境作出积极贡献的各级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和妇联干部。

四、评选条件

(一)全国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单位文明建设规划,专人负责或分管,重视女性发展,培养女性人才,定期指导和检查,有明确规范的管理办法,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2.立足创建。坚持科学发展,明确争创计划和目标,细化创建标准,规范内部管理,有社会责任意识,积极践行文明岗“三进”活动(进行业、进社区、进乡村),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3.优质服务。岗位成员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对“巾帼建功”活动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政治素质高,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从业文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注重团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4.示范性强。严格遵守《全国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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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成员中女性占50%以上,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在本行业或系统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荣誉称号。

(二)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评诜条件 岗位建功先进个人包括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和全国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

1.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职业道德高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在创建和谐社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工作示范。发扬“四有”、“四自”精神,对“巾帼建功”活动意义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威信高,在本单位、系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示范性。

(3)业绩突出。在日常工作岗位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技能,爱岗敬业,在提高自身素质上创先进,争优秀,在本单位、本系统业绩显著。

(4)作风优良。具有先进的性别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工作作风,文明的服务礼仪,健康的生活方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荣誉称号。

2.全国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组织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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