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8-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和设备现场运行规程(2018修订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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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部件的组装是否良好,有无松动、脱落。 (5)引线连接是否良好,与各部件间距是否合适。

(6)安装是否牢固、相间距离、倾斜角是否符合规定。操作机构有无锈蚀现象。 (7)铭牌及其它标志是否完好。

4.3.3 配电变压器熔丝的选择宜按下列要求进行。

(1)容量在100kVA及以下者,高压侧熔丝按高压侧额定电流的2~3倍选择。 (2)容量在100kVA及以上者,高压侧熔丝按高压侧额定电流的1.5~2倍选择。 (3)变压器低压侧熔丝(片)按低压侧额定电流选择。 4.4 避雷器和防雷装置

4.4.1 避雷器的巡视周期与线路的巡视周期相同;接地装置的巡视、检查宜与其连接设备的巡视检查同时进行。

4.4.2 经常处于分闸位置带电运行的10千伏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和隔离开关,应在其两侧装设避雷器。

4.4.3 与架空线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应在高压侧安装一组避雷器,低压侧也宜安装一组避雷器。

4.4.4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网中的零线,应在电源点接地;在配电线路的干线和分干线(支线)终端处,应重复接地;在线路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如距接地点超过50米,也应将零线重复接地。

4.4.5 容量在10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每个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每个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4.6 柱上开关、隔离开关、电缆头的防雷装置,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4.7 保护接地或接零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4.8 柱上变压器、开关等设备的接地电阻测量每五年至少一次,接地电阻的测量应在干燥天气进行。

5.事故处理

5.1 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

(1)尽快查出事故的地点和原因,消除事故根源,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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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措施防止行人接近故障导线和设备,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3)尽量缩小事故停电的范围,减少事故损失。 (4)对已停电的用户尽快恢复供电。

5.2 10千伏配电系统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1) 断路器跳闸(不论重合是否成功)或熔断器跌落(熔丝熔断)。 (2) 发生永久性接地或频发性接地。 (3) 配电变压器一次或二次熔丝熔断。 (4) 线路倒杆、断线。

(5) 发生火灾、触电伤亡等意外事件。 (6) 用户报告无电或电压异常。 5.3 事故处理原则

(1)处理事故时,必须按照安全、正确、迅速的原则。

(2)如发生严重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情况时,可以不经批准立即断开电源,但事后应马上报告。

(3)多处事故需要在短期内进行处理时,宜先处理高压事故后处理低压事故,先处理市区后郊区,先重要用户后一般用户。 5.4 事故记录

运行部门的抢修班应设置《配网事故急修记录簿》。抢修班应安排人员每日24小时值班,抢修值班人员接到客户服务中心报告故障或调度命令后,应马上把故障内容记录在《配网事故急修记录簿》上,并通知相关人员查线、抢修。事故巡查人员应把事故现场情况记录下来,人身事故还应记录触电部位,原因、抢救情况等,收集引起设备故障的一切部件,并予以妥善保管,作为事故分析的依据。事故抢修完成后,事故处理负责人应在第二天内在《配网事故急修记录簿》上详细记录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原因和抢修过程(包括需更换的设备的具体情况)。 5.5 事故抢修

5.5.1 当值调度员通知抢修班变电站故障跳闸时,应说明保护动作类型和动作情况,以便巡线人员尽快查出故障原因。

5.5.2 运行单位抢修人员在接到抢修任务后,必须按照本单位的社会服务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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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事故处理时,运行单位应指定事故处理负责人,由事故处理负责人与调度或呼叫中心值班人员联系事故处理的有关事宜,值班人员应做好相应记录。

5.5.4 若事故处理负责人需要更换时,应由原事故处理负责人向调度报告后,方可更换,工作负责人不得离开现场。

5.5.5 事故发生后,需要分组巡查和处理事故时,每组人员至少两人。

5.5.6 事故处理时,应向调度办理临时停电抢修许可手续,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做好安全措施,然后立即将现场故障情况(故障类型、故障影响范围,预计抢修时间)及到达时间通知当值值班人员(呼叫中心或调度),并做好记录。

5.5.7 高压线路发生故障时,如果重合不成功,运行单位应及时组织故障巡视,必要时需登杆塔检查。如果重合成功,也应在48小时内组织故障巡视。

5.5.8 高压线路发生故障跳闸,重合闸不成功时,在未查明线路故障点以前,不得用柱上负荷开关进行试送电。如果巡查没有发现异常情况,而且线路不是由于单相接地零序保护动作跳闸则应该在每次分段试送电时,先将相应的变电站或开关站的断路器断开,合上柱上负荷开关,再由变电站或开关站带有电流速断和定时过流保护的断路器进行试送电。如试送电不成功,则必须彻底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再送电。

5.5.9 如果发现故障点并且确认不能在短时间内修复故障,需由调度或运行部门有关专责确定转负荷方案。抢修完毕由事故停电申请人向当值调度员电话申请复电。 5.5.10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巡视中,巡线员应将所分担的巡视区段全部巡视完,不得中断或遗漏,发现故障点后应及时报告,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

5.5.11 巡线人员发现导线掉落地面或悬挂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m以内,并迅速报告运行单位主管领导,在现场监护,等候处理。

5.5.12 处理低压线路的事故,必须两人进行不准单人工作。如果要停电处理,应做好防止误送电或用户倒供电的安全措施。

5.5.13 变压器一、二次熔丝熔断按如下规定处理:

(1)一次熔丝熔断时,必须详细检查高压设备及变压器,无问题方可送电。 (2)二次熔丝(片)熔断时,首先查明熔断器接触是否良好,然后检查低压线路,没有问题后方可送电,送电后立即测量负荷电流,判断是否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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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事故上报

5.6.1 凡涉及人身伤亡、重大设备损坏、五条以上高压线路同时停电以及对社会政治、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管理部门的经理或公司领导。

5.6.2 10kV线路故障停电超过3小时的,运行部门应在第二天内把事故停电报告报上级管理部门,人身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和五条以高压上线路同时停电的配网事故应在抢修复电后1个工作日内把详细的事故报告报上级管理部门。

5.6.3 每月2日前,各供电所应将上个月发生的10kV配网事故停电进行汇总,连同配网运行月报于每月2日前一并报生产技术部。 5.7 事故分析

5.7.1 事故发生后,运行单位领导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制订防止事故对策,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报告。

5.7.2 运行单位应定期组织有关班组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提出防止事故措施。 5.8 事故抢修物资

运行单位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物资、器材、工具作为事故抢修备品,抢修班应备有常用的抢修备品备件材料,实行专人造册管理,事故抢修动用后要及时补齐,抢修车辆上的备品备件必须在每次事故处理完后次日内把消耗了的备品备件补齐,抢修车辆、抢修用的工具、仪器和材料每半个月由专门的人员定期检查和清点一次,及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补充,并做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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