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2016年7月1日施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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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

图表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月施行 ?新华社发 (大

巢制图)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应引起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本文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梳理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可能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是否编制应急预案

该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应急预案。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2、是否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管理办法第33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对于逾期未编制应急预案或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罚款。

3、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4、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

管理办法第21条明确界定了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除此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5、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管理办法第26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同时提醒注意,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还应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还应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是否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7、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管理办法第35条明确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和时间要求。即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8、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

管理办法第37条明确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9、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管理办法第38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

法律责任: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上述3-9项实施应急预案相关要求的,将被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6月3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2009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原《办法》亟需修订完善。

(一)应急预案工作的背景和重心发生变化。近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应急预案的定位从补充应急管理制度向完善应急准备、规范应急处置转变,工作重心从解决预案有无向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转变。同时,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对简化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程序提出了要求。为推动应急预案工作与时俱进,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需要,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应急预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应急预案主体责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应急预案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应急预案功能定位、编制程序、管理责任、预案衔接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应急预案应当体现先期处置、自救互救的特点,强调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广泛征求意见,强化政企应急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突出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动态管理。而原《办法》已不适应新的要求,主要问题是重规范企业应急预案内容,轻规范应急预案编制程序;重预案内容的全面性,轻应急预案内容的实用性;重规范企业内部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重规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轻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动态管理。因此,需要通过修订原《办法》补充和细化相关具体要求。

(三)一些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经验教训需要通过《办法》汲取和改进。根据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导致事故发生和扩大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