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资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9]225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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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指文件材料形成日期。

页次应填写每份文件材料首页上标注的页号,最后一份标注起止页号;如属已装订成册的材

料,在卷内文件目录页次中填写册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累计总页数。

卷内文件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材料的首页之前。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除蓝图及成册文件材料外,均需装订。不装订的图纸及成册文件材料,每

份需加盖档号章。档号章内容包括该份文件材料所在案卷的档号和本案卷中所在页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案卷由案卷封面、卷脊、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及备考表组成。

案卷装具分为卷盒与软卷皮两种。如采用卷盒包装的,需采用内封面形式,卷盒

如一卷盒内装有一卷以上案卷,

卷盒正面及卷脊则应填写盒内案

正面及卷脊可只填写该案卷的档号; 卷的起止卷号。

第二十二条 限、密级及档号。

软卷皮封面或内封面由以下内容构成:案卷题名、立卷单位、起止时间、保管期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概括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阶段或单位工程 分项) 名称及文件材料名称。

立卷单位指文件材料的组卷部门。

文件起止时间填写卷内文件材料形成的起止日期。

保管期限根据建设项目及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填写。 密级依据国家及部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并填写。 档号由档案分类号及案卷顺序号组成。

第二十三条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材料之后。备考表包括立卷说明、立卷人及检查人签名、立卷 时间等。

立卷说明应包括本案卷在编制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件材料所在案卷号。

立卷人指本案卷的组卷者。 检查人指负责案卷审核人员。 第二十四条

案卷的立卷单位应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过程对案卷进行系统化排列,并用铅

( 含电子版 ) 。

( 分部、

本卷中文件材料的相关原件及其他载体文

笔在案卷封面和卷脊编写案卷流水号,同时编制档案归档目录一式二份

第二十五条

案卷卷皮、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及档案归档目录样式及内容,按照国家档案局

(GB/T 11822 —2000) 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和交通文件材料立

《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

卷归档统一表格样式》 ( 交办发 [1992]121 号) 中所规定的科技档案卷皮和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及科

技档案归档目录的样式内容执行。卷盒的尺寸采用 查阅利用的要求,可以采用

310mm× 220mm,卷盒的厚度根据分类整理及方便

20mm、30mm、40mm、50mm、60mm。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及档案归档目

录的尺寸为 297mm× 210mm。

照片档案和电子文件的整理应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档与管理规范》 (GB/T 18894 —2002) 要求。

(GB/T 11821 —2002) 和《电子文件归

第五章 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与整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在合同段交工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项目档案的

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情况进行检查与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合 同段交工验收。 各参建单位应在合同段通过交工验收一个月内,

向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移交项目档案

原件和档案归档目录 (含电子版目录 ) 。如需复制档案, 套数由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七条

属代建制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接收各参建单位移交的项目档案。待全部工程完

( 含电子版目录 ) 一并向项目法人 (建

工后,将形成的项目档案,经系统化整理后,连同档案归档目录 设单位 ) 移交。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负责对接收的全部项目档案,连同自身形成的项目档案,按

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系统化整理和排列。其中,招投标、合同及计量支付、计划进度报表类档 案可单独整理编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对经过系统化整理排列的全部档案编制档号,并编写档案归

档目录一式二份 ( 含电子版 ) 及项目档案整理情况说明。 说明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及初步设计审批情 况、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档案整理执行的标准、项目档案整理情况及案卷数量、项目档案运用 计算机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档号由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或接收单位根据保管和利用需要进行编制,档号应简单明了。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在水运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单

( 建设单位 ),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档案原件保留在项目法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