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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则承包商不再对其计划本身的缺陷负责。

24.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5.履约保证的期限是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

26.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

27.合同有效期是指自合同签字日起至工程师颁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之日为止的日历天数。 28. 业主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将由业主直接支付

29. 因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者承包商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30.缺陷责任期是指自工程移交证书之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布解除缺陷责任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31.工程师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不合格时,承包商承担发生的全部的费用,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32.承包商的施工期是指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 “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

33. 进行工程量计量时,对承包商机械开挖超挖的土方不应给予计量。

3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商停止施工的,由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35.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分包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果是业主或工程师的责任,则向业主提出索赔,如果是承包商应承担的义务则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36. 违约误期罚款可以定义为承包商未能在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合同期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工程任务时,应向业主偿付一定数额的违约罚款。 37.承包商可以通过分包合同解除一部分的合同义务与责任。

38.在大型合同中,常常实行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基本竣工验收,每次验收都会有单独的移交证书,然而发给承包商的“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只有一个,它只能在最后一个缺陷责任期满时颁发。

39.由于业主拖延提交合格的施工现场、工程量变更、非承包商原因的工程变更、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事件中,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延长的索赔和费用索赔。

40.只有由于业主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责任原因导致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承包商才可提出索赔。

41.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施工义务的标准是合同有效的日历天数。 42.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FIDIC合同中的“工程”,均是指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和临时工程。

43.施工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当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只因对方的违约或其它过错,造成本方受到损失时,而向对方提出补偿或赔偿的权利要求。

44.在承包商提出的费用索赔中,是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因此其索赔金。额中均不应包括利润。

45.施工中因不可抗力时间的影响而使承包商受到损害时,他有权获得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在内的补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