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营滨路江田标段公路工程施工监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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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 版权

7.5.1 对监理人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人的同意,发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

7.5.2 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另外约定,则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发包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发包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7.6 通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并由收受方签收后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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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份 合同专用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1 项目

项目名称:长乐市营滨路江田标段公路工程施工监理; 发包人名称:长乐市交通局;

资金组成及到位情况: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已经落实; 招标文件备案情况:已在长乐市交通局备案; 征地拆迁完成情况:已完成。 1.1.2 工程

工程地点:长乐市江田镇;

监理合同标段划分:一个监理合同段; 工程概况:见投标人须知附件。 2.监理人的义务

2.1.1 服务形式

1.1 本项目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中心试验室。 2.1.2 服务范围

2.1.2.1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本项目的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安全及环保工作等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及交、竣工验收的有关工作。

2.1.3 服务目标

2.1.3.1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质量控制目标应确保本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施工安全要确保本工程无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环境保护方面要施工单位的环保措施的落实;

2.1.4 监理服务的内容

监理服务机构设置:本项目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 ; 监理服务的内容:详见合同条款2.1.4;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中心试验室的资质及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允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2.1.5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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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授予监理人行使该工程项目从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的全过程施工监理权力。

2.3 职责增加:

2.3.3 监理单位必须采用必要的监理手段确保本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若本工程质量在交、竣工验收时,被验收委员会评定为不合格,监理单位必须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且业主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

2.4.1 增加:监理人员进场后,业主将对监理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审查,凡与招标文件不符合的监理人员将不准上岗并清除出场。

2.4.3 本工程原则上不许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单位确实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一个月报业主书面审批同意,经业主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不予更换。本工程开工半年以内禁止更换任何监理人员。

2.5 业主财产

1、业主不向监理单位提供任何设施、设备及物品。需监理单位自备的、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及物品的费用应纳入到监理单位服务费用中,业主不另外支付。

2、监理人员的食宿、办公场所等设施已纳入监理服务费用中,业主不另行提供,由监理单位自行解决。

2.6 保密

在本工程合同期限内业主要求监理人员对于本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文件资料予以保密。

3.发包人的义务 3.5 代表

发包人授权代表:待定。 4.责任和保障

4.1 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1.1.5 监理人的其他违约责任:监理单位如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均视为监理人违约,业主将按以下规定课以违约金:

(1)监理工程师或旁站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发生越权审批行为,每次处以1万元的罚款,同时该人员应被替换。

(2)监理工程师如在计量和变更设计工作中与承包人串通或弄虚作假,每次扣除监理服务费2万元,同时该人员应被清除出本工程。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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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监理工程不得借职务之便违规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销原材料。如有发生,扣除当事人当年的监理服务费,并将分包队伍清除出场。

(4)监理工程师抽检频率达不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要求的,按被检项目单元每少一个百分点给予5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实际情况进行补检;监理工程师不得利用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或采取旁站的方式采集抽验数据,否则每次扣除监理服务费5000元。

(5)监理人员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规定及业主的要求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部位进行监理旁站、巡视、抽检。业主将视具体情况对监理单位每次课以3000-5000元违约金。

(6)未征得业主同意,项目监理部人员不得中途更换。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且新委派的项目监理部人员必须满足本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监理人按下列金额向业主支付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10万元/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5万元/人次,其他监理员1元/人次。违约金由业主直接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若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业主有权中止合同。业主可以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监理部人员。

项目监理部实行每日指纹考勤管理制度并接受业主的抽查,出现下列情况的,业主直接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罚款金额:出现迟到、早退的,罚款200元/人、次;经业主抽查,发现项目部人员缺勤的,罚款500元/人、次。

未经业主同意,监理人员不坚守岗位,无正当理由或未向业主请假的3天以上不在现场的,每天每人扣除监理服务费2000元,主要监理人员除正常休假外一年累计一个月以上不在现场的,每天每人扣除监理服务费5000元,同时该监理人员应被替换;在业主的不定期抽检中,若发现现场驻地监理不在施工现场,将予以通报,同一名监理人员若通报三次,则监理单位要清退该名监理,并扣除监理费用2万元。

(7)总监理应在施工队伍进场15天内之设立完成,超过规时间未设置本机构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8)监理单位应做好日常资料记录归档工作,以备甲方的抽查,若发现记录不完整,归档不及时、不规范的,应处以300-1000元的处罚。

(9)监理单位承诺的机械设备不到位的,业主将视具体情况对监理单位课以最高违约金5万元。监理单位在接到业主要求立即增加人员、设备以满足工程监理需求的通知7日内未纠正,业主将视具体情况对监理单位课以最高违约金5万元。

(10)各级交通公路部门在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个问题业主将对监理单位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

(11)因监理单位失职或监理人员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路面明显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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