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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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建城[2001]2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创建花园、园林城市,规划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减少和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精神,参照兄弟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我厅在广泛调研、论证、测算和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对一九九三年制定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执行。

本标准仅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不能作为新建、改建和翻修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算或决算依据。本标准采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一九九二年),材料单价、人工费、机械费以南昌市二000年下半年预算指导价为基准。本标准适应于全省各城市,对本标准中未列入的挖掘修复项目,各城市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厅备案。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由市政主管部门审批,收费统一使用当地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挖掘修复费用专款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减免。

附件: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项目 沥青道路 水泥砼路面 彩色人行道板 广场砖人行道板 普通人行道板 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 土质人行道 路沿石 Φ500以下下水道 Φ600——800下水道 Φ1000——1500下水道 单位 费用标准(元)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米 米 米 处 处 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处 处 米 方(圆)形检查井 雨水井 不锈钢扶手栏杆(柱) 砼扶手栏杆(柱) 钢管扶手栏杆(柱) 汉白玉等石材护栏 座 座 米 米 米 米 410 340 210 430 108 64 45 96 1152 1456 3136 8000 15000 30000 50000 4249 859 545 256 321 3320 Φ500以下 Φ600—800 Φ1000 Φ1200—1500 备注 管线过桥(含人行地道、天桥等) 平方米 在人行天桥上搭钢结构便桥 在人行天桥上搭木结构便桥 改造人行道 石材路面 石材人行道 余土堆放 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维护费

有关说明: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米.天 1 2000 1500 80 769 550 10 超过10年以10年计 包括麻石、花岗岩等 包括麻石、花岗岩等 米.天 60吨以上0.2元\\60吨以下0.1元 1、城市道路设置构筑物单位个基础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2、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内(含3年)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内的按本标准6倍收费,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以上4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本标准5倍收取;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4年以上5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本标准4倍收取。

3、横穿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按本标准1.5倍收费。 4、挖掘水泥路面按整块板面积计算收费。

5、违章(含超面积部分)开挖、人为损坏市政设施按本标准加倍收费。 6、挖掘及损坏景区道路设施可参照此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