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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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3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21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30 我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37 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44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管理收费备案办理程序的复函————--46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各类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47 海口市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52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54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55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57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物业小区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60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小区公共电费分摊问题的复函———————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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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关于规范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63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67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通知———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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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 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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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筹备业主委员会和召开业主大会的有关原始资料;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名单。”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专业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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