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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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区域面积占企业所管理总面积35%的以上的,给予企业年检限期整改处罚。

离任物管主任的扣分情况仍累计于当年该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企业。 第十一条 对同一个违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扣分处理。 扣分存在竞合的,按照较高扣分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物管主任主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应当核减其扣分等级。

因物业管理企业的法人行为,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物管主任个人可以免责。但扣分情况仍累计于当年该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企业。

第十三条 物管主任可查询自己的评分情况。物管主任对评分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改变评分结果的,应予变更或消除。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为物管主任提供评分的查询方法。

第十四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管主任执业信用档案,并将物管主任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实绩在执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物管主任评分考核表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对考核评分无扣分的物管主任,经将其年度评分考核表在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公示20日无异议后,由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年度优秀物管主任,并在其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上予以记载,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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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物管主任年度评分考核表

单位:(章)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地址

物管主任姓名 证件名称及编号

序号 物管主任评分考核事项(共计5大类51小项) 扣分标准 考核分数

1-1 保安、维修人员服装不统一、未挂牌上岗的 -1

1-2 未按合同约定对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服务的 -1

1-3 一般报修项目72小时内未修理的 -1

1-4 小区绿化未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养护的 -1

1-5 小区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在48小时内未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1

1-6 停车区域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业主屡次投诉,拒不改正的 -1

1-7 生活垃圾未日产日清,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1

1-8 工作人员日常服务态度生硬的,业主屡次投诉,拒不改正的 -1 1-9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轻微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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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2

2-2 小区管理处等处未向业主、使用人公开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和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的 -2 2-3 未按合同约定实行保安服务的 -2

2-4 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2

2-5 物业公司自用水电,或者业主公摊水电未独立计量,收费不明确的 -2

2-6 未建立日常维护养护费用管理、使用制度的 -2

2-7 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2 2-8 未建立业主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反馈和处理制度的 -2 2-9 危及人身安全位置未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的 -2 2-10 36小时内不能保证至少有一台电梯正常运行的(不可抗力除外) -2

2-11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较轻的 -2

3-1 因电梯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未能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3

3-2 未进行一年两次水箱清洁消毒并对水箱盖加锁的 -3 3-3 公共部位经营管理未单独计费的 -3

3-4 收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3 3-5 电梯未通过年检或者呼叫报警装置失效的 -3 3-6 随意改变共用配套设施用途的 -3

3-7 公共区域内污水或者粪便满溢,24小时内未处理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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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提供特约服务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3 3-9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较重的 -3

4-1 违反规定或约定,被物价主管部门认定为乱收费的 -5

4-2 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日常养护费收支帐目或其他按实结算收支帐目的 -5

4-3 经查实,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3次以上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5

4-4 未发放住宅装修须知或未将装修住宅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的 -5

4-5 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其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主管部门的 -5 4-6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将物业管理用房挪作他用,业主投诉,未整改的 -5

4-7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使用公共区域牟利,业主投诉,未整改的 -5

4-8 有证据证明,物业从业人员“吃、拿、卡、要”的 -5 4-9 有证据证明,物业企业工作人员威胁、恐吓业主的 -5

4-10 物管主任多次谎报、瞒报物业管理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的, -5

4-11 因管理不善,发生入室盗窃、抢劫,小区内抢夺,经公安部门依法立案的 -5

4-12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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