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db23524be518964bcf847cc2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董事会四次会议文件之十四

(八)计票;

(九)票数清点人代表公布表决结果;

(十)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公证人就会议有关情况作出见证或公证;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闭会; (十三)会议决议公告。

第三十三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及其他情况,宣布暂时休会,但不得闭会。股东大会闭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节 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长为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1 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如果是监事会、独立董事、提议股东提议召开的,分别由监事会召集人、独立董事和提议股东主持,以其他形式召开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1 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监事会召集人、独立董事和提议股东及其他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会议开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时间可以延迟:

(一)会场设备未置全时;

(二)董事、监事、会议见证律师和公证人未达会场而影响会议正常或合法召开时;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以影响会议正常召开时。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当首先就下列事项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参会股东的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代表的股份;

(二)与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及见证律师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提案的报告、审议、表决及其决议通过的方式。

第三节 会议提案的审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会议通知所列事项的具体提案时,应当按通知所列事项的顺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审议和表决。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及其他实际情况,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或者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二条 股东对会议提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会议进入股东发言程序时提出质询和建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外,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5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董事会四次会议文件之十四

第四节 会议表决方式与投票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受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 下列股东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一)年度股东大会;

(二)应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股东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发行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八) 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和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反对;弃权。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会议规定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进行投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辩认的,在计票时均视为废票。废票或未投表决票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并将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2 名股东代表和1 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不得作为清点人。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依据本规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确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隐瞒其关联事实,并应当在审议和表决该事项前主动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或关联股东在征得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责令关联股东回避。被责令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由会议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6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董事会四次会议文件之十四

则的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不服的,可在股

东大会后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第六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经表决后,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7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董事会四次会议文件之十四

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实行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下列重大事项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尚须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应逐个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列入会议议程的全部提案经审议表决后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而未能作出全部或部分或任何决议的,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会议最终决议。

股东大会最终决议形成后,股东大会方能闭会。

第七节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时间,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随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充分披露并公告:

(一)表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的回避情况和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8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董事会四次会议文件之十四

(二)未将提案人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董事会说明,以及该提案内容; (三)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五)独立董事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且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该投票权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就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且该事项属于应披露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出席股东大会的律师所出具

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全文或主要部分,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八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下列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求;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或者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八)《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纪要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5年。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及其报告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组织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并审议公司经理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于2005 年5月23日经公司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议事规则自动废除。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