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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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的意见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桂政发[2016]6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8 【实施日期】2016.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桂政发〔2016〕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5〕43 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对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作用,带动形成覆盖广泛、层次分明、服务优良的新型融资担保发展格局,切实提升我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更好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大力发展政府出资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1 / 3

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准公共产品属性,发挥其普惠金融服务职能,实现广覆盖、低费

率、可持续发展,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准公共产品服务的有效供给,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加大对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公益性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与“4321”风险分担机制,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大力发展政府出资为主、实力较强、主业突出、影响力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上下贯通、全区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覆盖广泛、层次分明、服务优良的新型融资担保发展格局,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在自治区、市、县三级全覆盖;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体系全面对接合作,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4321”风险分担机制,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分担、优势互补、互利多赢、持续发展”的合作模式;建立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和代偿补偿机制,不断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实力;发挥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作为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核心与行业龙头的作用,建立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与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的合作纽带,不断提升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业务规模和服务水平。 2016 年末,初步建立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各设区市均有 1 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4321”融资担保业务,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全区14个设区市全覆盖,体系资本金规模达到30亿元左右。力争5年内,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资本金规模达到100亿元左右,各项主要指标达到或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始终保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与服务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与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自治区和设区市为重点,科学布局,通过充 2 / 3

实资本金实力和政府出资新设等方式,发展壮大一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财政支

持力度,充实自治区、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实力,扶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快做大做强。各设区市设立 1 家政府出资为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2016年内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全区14个设区市全覆盖。按照与经济发展需求相匹配、有利于发挥规模效应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南宁、柳州、桂林、百色等4个设区市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其他10个设区市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3 亿元,可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并结合当地财力情况确保于2018年底前逐步到位。县级财政原则上出资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县域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现有县级财政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经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可归类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只能在本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为小微企业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公益性服务,已开展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政府出资或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原则上应回归公益性定位,具备条件的,经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可归类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尽快建成覆盖全区的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聚焦涉农融资担保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厅,各级行业监管部门等负责)

(二)做大做强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为主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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