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管理模式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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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管理模式

一、从管理方式划分

1.共同管理型,双方都通过向合资企业委派管理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从董事名额的分配,到董事长总经理的选聘,乃至一般工作人员的构成均体现“对等原则”

2.单方管理型,除董事人员外,企业全部管理人员由一方单位选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完全由其选派的人员负责。显而易见,人事关系相对共同管理型企业要简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双方间的矛盾已不存在。

3.复合管理型即一方为主管理企业,而另一方选派1~2名代表参加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以达到监督并反馈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情况的目的。

二、各种模式的优缺点

1、共同管理,会使企业始终处于合资双方的经营理念管理方式、行为准则的冲突之中,致使效率低下、对市场反应迟钝、员工关系紧张、经营管理不善。一方面,经过较长时间的磨合,双方分别强加于合资企业的理念、方式、准则均趋于统一,会出现一种近似于折中的模式为双方所接受;另一方面,双方共管这一体制所固有的弊端仍未根除,难以与快节奏、高效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企业相匹敌,它将严重地制约着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增长。这种体制责任不清、权力

不明。双方负责,常是双方不负责,而且单方也无法负责双方都有权力,且权力相等,既有赞成权,也有否决权,离开任何一方的赞同,另一方则权力无效。这种极强的制约机制不仅限制了对方权力的发挥,而且束缚自身运用权力发展企业的能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企业的进步,双方共同管理的合资企业相对于国内其他企业的领先优势将逐渐缩小,甚至丧失优势。

2、单方管理模式,此种模式多是合资双方中一方为非合资公司业务相关企业,该企业不通晓也无能力参与对合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同时,合资双方关系良好,相互信任,尤其是放弃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权的一方,确信自己的利益会受到对方的尊重,并且对方的经营管理能给双方投资者带来较好利益。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减少了内部管理上的摩擦,没有了干扰,政令畅通,反应迅速,决策及时,效率提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可更多地借助经营管理方投资公司的经验体制、力量、影响。缺陷是吸收了非管理方的资金,但没有或很少吸收借鉴他们的经营管理理念和经验。此种类型企业在经营管理上责、权、利分明,成功率较高,利益是投资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责任产生压力和经营管理的动力,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方要对另一方获取利益负责,故此,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方将刻意经营,创造良好业绩。

3、复合管理模式,这是一种介乎上述两种管理模式间的一种管理模式,双方派人员共同管理企业,不仅存在前述弊端,而且还需要合资双方均派出相当数量的管理人员,这不仅造成人力浪费,而且向另一方派员工作,还会有相当的额外支出。但完全交由一方管理,则

条件不具备,时机又不成熟。故此在以合资企业一方派员管理的基础上,另一方选派少量人员到关键岗位任副职,以起到监督企业经营、向其母公司反馈汇报情况、协调双方日常业务活动的作用。此种模式较之双方共同管理型无疑是一进步。企业经营的责任权力也是明确的。由于经营方在企业任总经理等正职,负责企业经营责任,而另一方派入人员在企业中仅担任副职且主要负监督责任,故不能也无法与经营方人员抗衡。企业双方人员之间在职责上不存在根本对立的矛盾基砒,因此双方人员一般关系较融洽,工作较协调。但是这类企业现状调查表明,由于防范心理等诸多因素作用,派驻人员多不能真正介入企业的实际工作,即使是任企业高级副职,也无法了解到企业的全部内情。故此,派入人员要想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履行其职责,还得自寻道路。

通过对以上三种管理模式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单方管理型优于共同管理型;若双方投资者不能就单方管理达成一致时,可采用复合管理模式来管理合资企业。 三、各模式的董事会与管理人员的架构 1、共同管理模式

(1)合资双方母公司按投资比例委派代表组成合资企业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双方母公司通过自己委派的董事影响和控制董事会,使董事会作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目标的决策。

(2)合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名义上由董事会任命或聘任,实际上这些高级管理人员都是由双方母公司在协商的基础上委派的。如一方母公司委派了总经理,则另一方母公司委派

副总经理。总经理一方面在董事会领导下,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负责;另一方面仍与自己的母公司保持联系,向它汇报工作,向它负责。当自己母公司的目标与合资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发生矛盾时,总经理更多的是偏向执行自己母公司的管理意图。因为总经理的去留问题与其说由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决定,还不如说更多的是由委派方的母公司所决定。

(3)合资企业的部门经理也是由双方母公司委派。部门经理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但同时又与自己母公司有关部门保持一定的关系,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贯彻自己母公司的管理意图。 2、单方管理模式

(1)合资各方母公司按投资比例委派代表组成合资企业董事会。董事会名义上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合资企业,但是,实际上合资企业的行政决策权都集中在负责经营管理的一方母公司。

(2)合资企业的总经理由负责经营管理的一方母公司委派。总经理名义上是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但实际上是在自己母公司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母公司负责。

(3)部门经理也由负责经营管理的一方母公司委派,他们直接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同时又和母公司的有关部门保持一定关系。他们的去留问题,总经理虽也有权决定,但更多的是由母公司决定。

(4)负责经营管理的一方母公司对合资企业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通过总经理和部门经理贯彻到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去。可见,一方

母公司领导合营企业像是母公司领导自己的子公司,而合资的另一方母公司只是按投资比例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 3、复合型管理模式

(1)合资双方母公司按投资比例委派代表组成合资企业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双方母公司通过自己委派的董事影响和控制董事会,使董事会作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目标的决策。

(2)由主要经营管理方母公司派遣总经理等相关人员管理日常工作,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负责。另一方母公司派遣人员担任副总经理等关键部门副职,以起到监督企业经营、向其母公司反馈汇报情况、协调双方日常业务活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