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初稿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物业服务合同(初稿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db76f88da8114431b80dd817

-----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初稿版)

甲方(业主大会)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执行机构名称: 企业名称: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 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管理规约》的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同创国际小区 (物业名称)实施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臵: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同创国际小区东西长约 米,南北长约 米占地面积: 平方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区。

第二条 具体物业构成明细及所配臵的共用设备设施明细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具体数量以实物为准)。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运行、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通道、污水管、化粪池、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臵、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排水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供配电设施设备、应急发电设备、电梯等(给水由供水公司管理的除外)。

3、市政共用设施(不属市政部门管理的)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等。

4、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5、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

第 1 页 共 14 页

6、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

7、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含业主、和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物业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预算和计划,履行使用应办理的各项手续并监督执行。 10、物业的装修管理。

11、物业服务费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的收取。

12、根据业主委员会授权,对小区共有物业部份进行经营和管理。 1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配电设施设备、应急发电设备、网络天线等. 14、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服务的其它服务事项。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为:

接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的专有部位进行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执行(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三)。

第四章 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管理实行包干制形式。

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确定的原则,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月收取,其收取标准定为(按建筑面积计算):

(1)住 宅: 元/月〃平方米(含电梯费);不含电梯费的 按 元收取。 (2)商业及门面: 元/月〃平方米

(3)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 元/月〃平方米

(4)将住宅租给经营单位作集体宿舍的: 元/月〃平方米 (5)住宅改为办公用房或经营用房的,必须履行合法程序。

(6)业主向乙方按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第 2 页 共 14 页

第七条 对停车位的经营管理

1、停车场(库)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或其他产权人的,业主享有优先使用权,乙方按照 元/个/月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停车服务费。

2、车位权属系业主的,应按 元/个/月的车位服务费向乙方交纳车位服务费。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费标准可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格,结合物业管理成本增加情况(人力、物价上涨、政府每年上调社平工资标准等因素),参照同类物业小区收费标准作适时调整,调整时间及标准须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并需得到2/3业主的同意。

第九条 对于已过质保期,物业全体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部分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乙方特别承诺:凡小区公共区域内物业设施

设备电子控制系统(如:电梯控制电路板、智能化电子控制系统等)故障,乙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全程提供免费维修服务,不动用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从源头上为业主为业主节约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小区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的用水、用电费用,按每户每月 元计收。

第十一条 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 30 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足额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如无故拖延或拒不交纳则视为违约,按欠费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第十二条 已纳入管理服务范围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的空臵房及未接房的房屋,其物业服务费按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执行,具体实施由业主和物管公司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业主出租房屋应到乙方物管处备案,并协助乙方对租赁户加强教育管理;业主将物业租与他人使用应明确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其约定之日,租用使用人不按照约定交纳的,业主负有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缴费约定,业主应当自约定之日起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四条 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及公用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共有房屋、公共场地,实现的租赁、广告等经营的公区收入,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甲方 %,乙方 %; %的公区收入归全体业主由业委会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核算。乙方定期将公共收入支付到甲方开设的银行账户,乙方不得找任何理由拖欠此款;乙方不得少报、瞒报公区收入,乙方须对这些经营收入单列记帐

第 3 页 共 14 页

管理, 甲方有权随时对公区收入账目进行查询。需要由公区收入支付的款项,事先应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乙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专项服务的,服务收费归乙方。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计划的实施;

3、监督物业对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制度的落实;

4、审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项目和使用预算,负责组织对物业设施、设备和共用部分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5、定期听取乙方对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并向业主公布。 6、按照相关规定决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7、随时检查乙方对物业共有部份费用的收支情况;

8、随时对小区物业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士一同参加,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9、每半年听取乙方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的情况和物业收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向业主公布; 10、代表业主处理因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必要时向执法部门提出诉讼;

11、对任意弃臵垃圾、排放污染物、制造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拒付物业服务费等损害乙方和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甲方应配合物业管理进行制止和规劝;业主对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在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提前解除本合同。

13、监督乙方按物业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及行业规范实施物业服务行为,发现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14、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第 4 页 共 14 页